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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6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6号
原告一:韩某,男。

原告二: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公民代理。

被告一:东莞市××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皮某某。

被告二:香港××国际有限公司。

负责人:皮某某,董事。

原告一韩某、原告二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电子有限公司、香港××国际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某、张某某,到庭参加了本案的诉讼活动。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韩某于2006年5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一项名称为"仿真××器"的实用新型专利,2008年6月4日获得专利局授权,专利号为ZL200620090×××. ×。近日,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生产、销售与原告专利技术相同的电子烟产品,并且在www.××.com网页上宣传、销售这些产品。2008年10月16日,原告委托北京××公证处对被告www. ×× .com网页页面侵权内容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08)京××内民证字第26××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被告在其网页显要位置刊登了侵权产品的图片。2008年10月16日,原告委托广州公证处前往被告所在地,对被告对外公开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进行了公证,取得了6套侵权样品以及收据、名片等侵权证据,公证处出具了(2008)粤××内经字第110××号《公证书》,并封存了侵权物品。原告认为,被告行为构成专利侵权。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制造和销售侵犯原告专利号为ZL200620090×××. × "仿真××"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2、销毁被告侵权产品成品;3、被告停止在其网页上宣传、销售侵权产品;4、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5、被告立即销毁生产侵犯原告专利权产品的模具;6、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1,专利证书复印件;证据2,原告专利说明书;证据3,专利检索报告;证据4,授权书;证据5,专利交纳年费;证据6,(2008)京××内民证字第26××号《公证书》;证据7,(2008)粤××内经字第110××号《公证书》及其公证封存被控侵权产品;证据8,律师费发票。

经审理查明: 2006年5月16日,原告韩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名称为"仿真××"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授权公告日2008年6月4日,专利号ZL200620090×××. ×,专利证书号第1058××号。原告最近一次缴纳专利年费的时间是2009年4月28日,缴纳专利年费人民币900元。

原告在本案中请求保护独立权利要求1。

原告二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当庭放弃本案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记载:一种仿真××,其特征在于包括电池组件、雾化器组件及烟瓶组件,所述烟瓶组件包括烟液瓶,所述雾化器组件包括雾化器,其烟瓶组件插接在雾化器组件的一端,共同构成一个香烟型或雪茄型的整体。2008年11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原告韩某申请,对本案专利出具了一份《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结论为"全部权利要求1-20符合专利法第22条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

2008年10月17日,原告委托人来到深圳市××大厦10楼的东莞××有限公司,以人民币960元价格,购得被控侵权产品6套。原告委托人当场取得《收据》、名片各一张。该《收据》(№0010760)上盖有"香港××国际有限公司"(圆)章,签名"皮某某"。该名片载明,"香港××国际有限公司 东莞××有限公司 皮某某(0)13410070××,深圳市××大厦10楼C-E, Tel:0755-22033××Fax:0755-27382×××,Email:huop07232××@hotmail,com(msn:ID),HTTP://www.yorkb××.com QQ:68446512"等信息。广东省广州市公证处见证了上述购买过程,于2008年10月31日,出具(2008)粤××内经字第110××号《公证书》一份,并封存了所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

当庭拆封公证封存被控侵权产品,内有被控侵权产品三种型号(共6盒)。比对原告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比对结果,被控侵权产品全部覆盖了原告请求保护的专利技术特征:1、两者均是一种仿真××;2、两者仿真××均包括电池组件、雾化器组件及烟瓶组件;3、两者烟瓶组件均包括烟液瓶;4、两者雾化器组件均包括雾化器;5、两者烟瓶组件均插接在雾化器组件的一端;6、两者电池组件、雾化器组件及烟瓶组件,均共同构成一个香烟型或雪茄型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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