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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6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6号
原告一:韩某,男。

原告二: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公民代理。

被告一:东莞市××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皮某某。

被告二:香港××国际有限公司。

负责人:皮某某,董事。

原告一韩某、原告二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电子有限公司、香港××国际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某、张某某,到庭参加了本案的诉讼活动。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韩某于2006年5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一项名称为"仿真××器"的实用新型专利,2008年6月4日获得专利局授权,专利号为ZL200620090×××. ×。近日,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生产、销售与原告专利技术相同的电子烟产品,并且在www.××.com网页上宣传、销售这些产品。2008年10月16日,原告委托北京××公证处对被告www. ×× .com网页页面侵权内容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08)京××内民证字第26××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被告在其网页显要位置刊登了侵权产品的图片。2008年10月16日,原告委托广州公证处前往被告所在地,对被告对外公开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进行了公证,取得了6套侵权样品以及收据、名片等侵权证据,公证处出具了(2008)粤××内经字第110××号《公证书》,并封存了侵权物品。原告认为,被告行为构成专利侵权。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制造和销售侵犯原告专利号为ZL200620090×××. × "仿真××"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2、销毁被告侵权产品成品;3、被告停止在其网页上宣传、销售侵权产品;4、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5、被告立即销毁生产侵犯原告专利权产品的模具;6、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1,专利证书复印件;证据2,原告专利说明书;证据3,专利检索报告;证据4,授权书;证据5,专利交纳年费;证据6,(2008)京××内民证字第26××号《公证书》;证据7,(2008)粤××内经字第110××号《公证书》及其公证封存被控侵权产品;证据8,律师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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