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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153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153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153号

原告上海××护理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护理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上海××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1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了纠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护理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2500元,本院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陈 文 全

审 判 员 罗 映 清

代理审判员 孙 虹



二〇一〇年 六 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兰诗文(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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