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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159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159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159号

原告深圳市××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赖某某,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张某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青岛××置业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深圳市××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5日以与被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和解,解决了纠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罗 映 清

审 判 员 蒋 筱 熙

代理审判员 孙 虹



二〇一〇年 六 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申 思(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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