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159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159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159号
原告深圳市××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赖某某,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张某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青岛××置业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深圳市××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5日以与被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和解,解决了纠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罗 映 清
审 判 员 蒋 筱 熙
代理审判员 孙 虹
二〇一〇年 六 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申 思(兼)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