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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329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329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329号

原告周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1,男。

被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2。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郭某某、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周某某于2010年10月10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4300元,本院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陈 文 全

审 判 员 罗 映 清

代理审判员 孙 虹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申 思(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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