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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346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346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346号

原告蔡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系深圳市福田区××××电子商行负责人。

被告昆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昆山××××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蔡某某于2010年10月13日以原告与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了纠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9276.66元,本院减半收取4638.33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罗 映 清

审 判 员 陈 文 全

代理审判员 孙 虹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申 思(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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