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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三终字第220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深中法民三终字第2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某,女。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某,男。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任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辛某。

委托代理人郭某,深圳市××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姜某某,公司安全总监。

两上诉人罗某某、林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称×××酒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8)深福法知产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一、×××酒店是一家五星级商务大酒店,原名为深圳盛××酒店有限公司,于2000年9月8日核准变更为深圳×××酒店有限公司,注册资本7500万元。

×××酒店自1997年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成立以来,先后获得:中国酒店金枕头奖"2005年中国十大最受欢迎商务酒店"、"中国最具竞争力酒店企业"、"2005全国质量管理奖鼓励奖"、"2005年度深圳市市长质量奖"、"最具影响力的深圳知名品牌"、"2006年度中国质量500强"、2006"消费者最信赖质量放心酒店"、"2007亚洲十大创新品牌酒店"、"2007中国十佳绿色环保酒店"、"2007年度(第三届)消费者最依赖的中国十大酒店质量品牌"、"2007年度广东省优秀自主品牌"、"广东省商业服务业改革开放三十周年杰出贡献企业"等多种荣誉,其优异成绩曾记入"中国企业新纪录"(国内首家通过绿色饭店国家标准的5A级酒店),在全国酒店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酒店多年来一直注重企业形象提升,分别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周末画报》、《福布斯》中文版杂志、《中国最优商务酒店》中文版杂志、《21世纪经济报道》、《经理人-商业资本评论》、香港明珠台、深圳机场、深圳罗湖口岸等媒体发布广告进行宣传。

二、×××酒店自2002年起开始制作月饼至今,其月饼外包装盒及内包装上使用了花朵图案标识、"THE ×××"标识,还使用了"×××酒店SHENZHEN"字样。×××酒店对其月饼产品还在深圳商报、深圳晚报、晶报等媒体上多次进行了广告宣传,广告宣传版面上亦显示×××酒店使用了上述标识。

×××酒店主楼使用了"×××酒店"的企业名称及花朵图案标识。×××酒店的花朵图案标识系服务商标,共有三个,包括:1、第1774×××号服务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02年5月21日起,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包括按摩、备办宴席、餐厅、饭店、酒吧、咖啡馆、美容院、提供食宿旅馆、蒸气浴室、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2、第1947×××号服务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02年9月14日起,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6类,包括办公室(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代管产业、公寓出租、受托管理、信托、住房代理。3、第1949×××号服务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02年11月21日起,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包括安排组织会议、健身俱乐部、培训、提供高尔夫球设施、体育运动器材出租(车辆除外)、网球场地出租、文娱活动、现场表演、夜总会、组织舞会。

2008年10月6日,×××酒店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花朵图案"商标(申请的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0类)、"THE ×××"商标(申请核定的类别在第30类、第35类)。同月29日,上述申请均已获受理。

三、2008年4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罗某某、林某某取得"×××"商标(注册号为第4808 ×××号),注册有效期限至2018年4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在第30类,包括饼干;月饼;面包;年糕;粽子;糖果;调味品;面粉制品;谷类制品。

罗某某、林某某取得上述商标后,尚未进行实际使用。2008年8月3日,罗某某、林某某自×××酒店处购得"七星伴月"月饼一盒。该月饼的外包装盒以及内包装上使用花样图案标识、"THE ×××"标识,还使用了"×××酒店SHENZHEN"字样,月饼馅皮表面则刻印了"花图形"标识。此后,罗某某、林某某即以×××酒店涉嫌侵权为由遂诉至原审法院。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均是以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保护。罗某某、林某某的第4808×××号商标自2008年4月14日获得核准注册,现仍在有效期限之内,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酒店的现有名称自2000年9月8日获得工商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亦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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