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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三终字第259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深中法民三终字第259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深中法民三终字第2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北京××××旅行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知产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日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旅行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5800元,本院减半收取2900元,由北京××××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退回给北京××××旅行社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文 全

审 判 员 罗 映 清

代理审判员 孙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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