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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三终字第370号 (2)

又查,根据《国际联网备案证书验证结果》显示,域名为××.com的网站开办单位为深圳市××软件有限公司。

再查,华××公司提供了北京市××公证处出具的金额为人民币920元的公证费发票,律师费为人民币10000元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付款人为华××公司、付款金额为人民币95895元的中国银行××市××支行收(付)款凭证。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为:1、华××公司的主体资格问题,即华××公司能否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2、华××公司是否为涉案图片著作权利人;3、××软件公司是否侵权以及侵权损失的认定问题。围绕焦点综合分析如下:

一、关于华××公司的主体资格问题。根据经公证的×× IMAGES,INC.公司确认授权书等,华××公司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 IMAGES,INC.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因此,华××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二、关于华××公司是否为涉案图片著作权利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涉案摄影作品在www.××images.cn网站上展示,其品牌(××byte、××disc、×× vision )包含在×× IMAGES,INC.公司的确认授权书所列附件中,在××软件公司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 IMAGES,INC.公司为涉案摄影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而华××公司在×× IMAGES,INC.公司授权范围内享有相关著作权利。

三、关于××软件公司是否侵权以及侵权损失的认定问题。根据(2008)××证民字第252号公证书,足以认定××软件公司在其网址为http://www.××.com网站上展示了涉案的7张图片。××软件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图片的合法来源,而华××公司主张的涉案图片已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华××公司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因此可以认定其未经×× IMAGES,INC.或华××公司许可使用涉案图片,属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其除应立即停止侵权外,还应赔偿华××公司的损失。

本案华××公司虽提供了公证费发票、委托代理合同及银行收(付)款凭证等,但或因上述公证书证据用于多个案件,或因华××公司律师同时期代理多个原告案件,因此,不能证明本案的实际损失。鉴于华××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软件公司的违法所得数额,综合××软件公司侵权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华××公司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予以确定,对华××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原审法院不予全部支持,酌定为人民币35000元。

至于华××公司要求被告登报赔礼道歉的请求,因××软件公司对涉案摄影作品的使用未侵犯权利人的著作人身权,因此对该请求不予支持。此外,××软件公司仅将涉案图片用于其网站,并未制作宣传图册,华××公司要求销毁侵权图册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深圳市××软件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华××公司在其网站(http://www.××images.cn)上展示的摄影作品(摄影作品具体如下:1、品牌是××disc,图片编号是DV××B,内容为××人;2、品牌是××disc,图片编号是AA××33,内容为××脑;3、品牌是××disc,图片编号是AA××11,内容为××务;4、品牌是××byte,图片编号是DV××F,内容为××务;5、品牌是××byte,图片编号是DV××A,内容为××务;6、品牌是×× vision,图片编号是××001,内容是××务;7、品牌是××disc,图片编号是DV××3A,内容是××手);二、深圳市××软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人民币35000元;三、驳回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25元,由深圳市××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软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被上诉人不拥有本案的诉权,不是一审中适格的原告。诉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利,诉权内含的资格性由实体权利义务主体资格所决定或由法律特别授予。诉权是不可转让的。而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表明,假设美国××公司拥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也只是美国××公司享有本案的诉权,美国××公司才是本案一审适格的原告。因此被上诉人不拥有本案的诉权,不是一审中适格的原告。二、被上诉人及其美国××公司均不拥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依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享有著作权的标准为创作在先,但是从始至终也没有证据证明美国××公司创作了这些图像,这些图片上也没有××公司的署名,因此美国××公司或者被上诉人并不享有这些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三、上诉人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涉案网站经过核实,的确是上诉人公司的网站。但是公证书并不能证明图片来自涉案网站,只能证明图片当时当天存在于被上诉人工作人员陈群的××脑之中。假如公证处当时确实已经上网,也只能证明当时图片曾经在公证当天在涉案网站上存在过。此后被上诉人并没有证明该图片一直存在于涉案网站上,且事实上涉案网站也找不到这些图片。四、涉案网站没有给被上诉人造成损害后果。涉案网站即使曾经存在过涉案图片,从证据来看,也是合理使用,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无竞争关系,被上诉人也未举证证明受到了损害。而且被上诉人自己的证据之间也相互矛盾:合同金额与付款金额不一致、付款时间与合同约定时间不一致、且与之前被上诉人在函件证据里说明的价格相矛盾(被上诉人在2008年7月8日的函件中说明图片最高价每张3500元,授权合同中又变成了每张1万元)。综上所述,被上诉人不拥有本案的诉权,不是适格的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或者美国××公司并不享有这些图片的著作权,上诉人也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更没有给被上诉人造成损失,故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10)深南法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或者依法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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