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三终字第370号 (3)
被上诉人华××公司辩称,第一,被上诉人始终拥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理由是,被上诉人经过美国××公司的书面授权,在中国境内拥有涉案图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并且,授予被上诉人拥有包括诉讼在内的所有权利。第二,被上诉人均在其官方网站的图片库中公开展示了涉案的图片,并且对图片进行了署名和版权声明。上诉人均无视上述警告的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涉案图片,侵犯了被上诉人的权利。第三,上诉人的网站侵权使用涉案的图片,经过公证处的公证,已经证明了这一侵权事实。而上诉人不仅没有认识到自己的侵权错误,反而对有公信力的公证书也进行了片面的解释。对此,华××公司认为,(一)上诉人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二)上诉人片面理解了公证书的内容。第四,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损害赔偿数额,可以在50万元以下进行自由裁量。华××公司认为,涉案图片每张5000元,这是略高于被上诉人销售的部分图片,甚至有些还没有达到被上诉人销售摄影作品的价格。所以华××公司认为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不高。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虽没有全部支持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但是被上诉人没有异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华××公司提交证据证明:×× Images Inc.系涉案作品著作权人,华××公司基于《确认授权书》获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 Images Inc.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因此,华××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不拥有本案的诉权,不是一审中适格的原告,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华××公司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摄影作品在www.××images.cn网站上展示,其品牌(××byte、××disc、×× vision )包含在×× Images Inc.公司的确认授权书所列附件中,应当认定×× Images Inc.公司为涉案摄影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华××公司基于合同取得著作财产权,在×× Images Inc.公司授权范围内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及其美国××公司均不拥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但没有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上诉人该主张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
上诉人已经确认http://www.××.com网站是其注册并使用,上诉人应当对其网站中内容涉及侵权事项承担法律责任。被上诉人提交的(2008)××证民字第252号公证书,证明××软件公司在其网址展示编号为:DV××B、AA××33、AA××11、DV××F、DV××A、××001、DV××3A七幅作品,与被上诉人主张保护的1、品牌是××disc,图片编号是DV××B,内容为××人;2、品牌是××disc,图片编号是AA××33,内容为××脑;3、品牌是××disc,图片编号是AA××11,内容为××务;4、品牌是××byte,图片编号是DV××F,内容为××务;5、品牌是××byte,图片编号是DV××A,内容为××务;6、品牌是×× vision,图片编号是××001,内容是××务;7、品牌是××disc,图片编号是DV××3A,内容是××手,七幅摄影作品内容相同。××软件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图片的合法来源,应认定其未经华××公司许可使用涉案图片,侵犯了华××公司的著作财产权。上诉人主张其行为不构成侵权,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本案的侵权赔偿问题。我国法律规定,侵权赔偿依据为权利人因侵权造成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润,在两者均无法确定的情形下,适用法定酌情原则在5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额。原审法院针对华××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及上诉人的违法所得,根据上诉人侵权程度、侵权行为情节以及华××公司支出的合理费用等,酌情确定赔偿额为人民币35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认为一审确定赔偿额明显过高,要求大幅度减少赔偿额,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67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于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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