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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知民初字第26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深中法知民初字第26号
原告刘某某,男。
原告杨某某,男。
原告深圳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任某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杨某某、深圳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三原告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杨某某、深圳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三原告共同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于 春 辉
审 判 员 祝 建 军
代理审判员 骆 丽 莉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欧宏伟(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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