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447号 (5)
一、维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0)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第二至第九项;
二、变更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0)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确认XX肉菜市场内西侧A、B两栋房屋从2002年2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止的租赁合同均为无效。
如果林某某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30960元,由林某某负担。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4126元,由XX分公司、XX公司负担2355元,林某某负担11771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应为32341.6元,由XX分公司、XX公司负担1750元,林某某负担30591.6元,林某某预交了17577元,还应向一审法院补交反诉案件受理费13014.6元,XX分公司、XX公司向一审法院补交反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林某某迳付XX分公司、XX公司案件受理费1177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粤芳
审 判 员 柯云宗
代理审判员 赵 霞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廖燕萍(兼)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