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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447号 (5)

一、维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0)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第二至第九项;

二、变更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0)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确认XX肉菜市场内西侧A、B两栋房屋从2002年2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止的租赁合同均为无效。

如果林某某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30960元,由林某某负担。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4126元,由XX分公司、XX公司负担2355元,林某某负担11771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应为32341.6元,由XX分公司、XX公司负担1750元,林某某负担30591.6元,林某某预交了17577元,还应向一审法院补交反诉案件受理费13014.6元,XX分公司、XX公司向一审法院补交反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林某某迳付XX分公司、XX公司案件受理费1177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粤芳

审 判 员 柯云宗

代理审判员 赵 霞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廖燕萍(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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