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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403号 (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永 鹰

审 判 员 李 莉

代理审判员 李 生 荣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丘国栋(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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