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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301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301号
原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某,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6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辩护人马某、赵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6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某,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6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罗某,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6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7月15日被逮捕。因一审判决其缓刑,现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罗某某,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6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7月15日被逮捕。因一审判决其缓刑,现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林某某,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6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7月15日被逮捕。因一审判决其缓刑,现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苏某,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6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7月15日被逮捕。因一审判决其缓刑,现被取保候审。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某某、张某、郑某某、罗某、罗某成、林某某、苏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0年11月25日作出(2010)深福法刑初字第132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罗某某、张某、郑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本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自2006年开始,郑某烽(另案处理)在深圳市成立"XX公司''(经查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作为境外"金X"、"皇X"、"永XX"、"利X"等赌博网站的代理商,将本市福田区XX花园XX房、XX华庭XX房、XX阁XX房作为活动地点,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为赌客提供网络赌博账号接受投注,以及赌博输赢资金的交割,并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进而从中非法牟利。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郑炳烽等人在活动地点的房门口安装隐秘的针孔式监控设备,加装防盗门,配备专用的工作手机与电脑,在电脑上加装自动还原软件。郑某烽雇用了被告人罗某某、张某、郑某某、罗某、罗某成、林某某、苏某等人参与组织网络赌博活动,并要求被告人罗某某、张某等人平时尽量不出门,不同陌生人接触,不和他人讲所从事的工作。其中,被告人罗某某接受郑炳烽的指派对被告人张某、郑某某、罗某、罗某成、林某某、苏某等人进行日常管理、工资发放,并负责使用其个人身份在中国XX银行等多家银行开办多个银行账户,与境外赌博网站及参赌人员进行赌资交割,及时向郑某烽汇报发现的异常情况等相关事宜。被告人张某负责管理XX华庭XX房的工作。被告人郑某某负责对赌博使用的电脑系统进行技术维护,并提供赌博网站的远程服务,以方便赌客登陆境外的赌博网站。被告人罗某、罗某成在XX华庭XX房负责统计投注输赢数额。被告人苏某在XX阁XX房负责更新"金X"网站的赔率,并负责统计投注输赢数额。被告人林某某在XX华庭XX房负责核对以及汇总赌博输赢数额,并将汇总的数据上报给被告人罗某某、郑某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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