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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刑一初字第33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深中法刑一初字第33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男。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5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一刑诉[2010]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静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5月13日下午15时许,民警在深圳市罗湖区XX大厦XX房当场从被告人许某手里缴获一只装有两包冰毒的蓝色洋酒盒子,该两包冰毒共重3995克,经检验含甲基苯丙胺成份,含量分别为71.3克/100克、72.5/100克。

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1.书证、物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疑似毒品收条、毒品、现场等照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许某某、余某某、魏某某、温某等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毒品检验报告;5.勘查记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表示认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被告人许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许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向办案人员检举揭发了一个叫"阿森"的人有重大犯罪嫌疑,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许某提供的线索成功的破获了"阿森"犯罪团伙。被告人许某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构成重大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许某系初犯,犯罪主观恶性不深,归案后能如实地供述自己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有明显的悔罪态度;3、涉案毒品并未流向社会,没有给社会造成任何实质性的危害,被告人许某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小,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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