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408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408号
原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某,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2日被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5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黎某某,女。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魏某某,女。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被取保候审。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张某、张某某、黎某、黎某某、魏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1年1月25日作出(2011)深福法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张某某、黎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查阅上诉人上诉理由,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0年3月5日凌晨,被告人黎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欲购买一条毒品"K粉"(约重1公斤)。随后被告人张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要求被告人张某某帮助寻找毒品"K粉"货源,被告人张某某经询问"风转头"(另案处理)后回复被告人张某表示可以提供毒品"K粉"。随后被告人张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黎某,表示已经找到毒品"K粉"货源,并同被告人黎某约定交易时间及地点。2010年3月5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从"风转头"处拿到毒品"K粉",并携带毒品"K粉"在深圳市龙岗XX高速出口处与被告人张某汇合。后被告人张某、张某某乘车来到深圳市福田区XX村牌坊处与被告人黎某见面,后被告人黎某将被告人张某、张某某带至本市福田区XX华庭X栋XX房。
后被告人黎某找到金某某,希望金某某为其寻找毒品买家,并在XX房交给金某某一小包毒品"K粉"样本。金某某携带毒品"K粉"离开XX房找到黄某。后金某某、黄某来到XX房,试用了一下毒品"K粉",以毒品质量不好为由而拒绝购买。后公安机关抓获涉嫌吸食毒品的黄某。经公安机关教育,黄某带领公安民警于2010年3月6日1时许,在福田区XX华庭X栋XX房内抓获被告人张某、张某某,并在房内缴获涉案的毒品"K粉"(经鉴定,净重1015克,从中检出氯胺酮成分)。
2010年3月11日21时许,吸毒人员高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魏某某欲购买毒品"K粉"。后被告人魏某某从被告人黎某处购买了四小包毒品"K粉"。2010年3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本市福田区XX村XX茶餐厅以人民币150元加港币500元的价格贩卖四小包毒品"K粉"(经鉴定,净重3.05克,从中检出氯胺酮成分)给高某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涉案毒品及毒资亦被当场缴获。
被告人魏某某被抓获后供称其贩卖的毒品是从被告人黎某处购买,并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抓获黎某,并电话联系被告人黎某欲购买毒品"冰毒"。2010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黎某将一包毒品"冰毒"交给被告人黎某某,被告人黎某某受被告人黎某指使携带毒品"冰毒"来到本市福田区XX村XX茶餐厅,被告人黎某某将一小包毒品"冰毒"(经鉴定,净重0.61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以人民币33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魏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告人黎某某被当场抓获,涉案的毒品"冰毒"亦被缴获。随后,公安民警根据从被告人黎某某身上缴获的住宿单据,在本市福田区XX村XX宾馆225房抓获被告人黎某。
原审认定的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身份材料,扣押物品清单,涉案毒品、毒资的照片,抓获经过,通话记录,疑似毒品收条,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搜查笔录,毒品称量记录,汽车租赁合同;证人金某某、黄某、高某某、冉某某、温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张某某、黎某、黎某某、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涉案毒品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张某某、黎某、黎某某、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结伙予以贩卖,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认定被告人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认定被告人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认定被告人魏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缴获的毒品1018.66克,依法交由公安机关销毁;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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