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395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395号
原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詹某,男。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0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黄某某,女。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0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男。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0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廖某某,女。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0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黄某,女。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0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詹某某,男。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0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0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被取保候审。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詹某、詹某某、黄某某、黄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原审被告人廖某某、黄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一案,于2011年1月5日作出(2010)深福法刑初字第153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詹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查阅上诉人上诉理由,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9年10月开始,被告人詹某通过向卢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伪造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印章、向被告人詹某某购买各类伪造的未加盖印章的空白检验检疫证书,在深圳市罗湖区XX花园X区X栋XX房通过QQ发布出售检验检疫证书的信息,然后按照客户要求制作各类伪造的检验检疫证书并通过快递邮寄给客户。2009年11月、2010年3月,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先后加入,为被告人詹某打工,协助被告人詹某从事上述犯罪活动。
2010年5月1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詹某、黄某某、黄某某在罗湖区XX花园X区X栋XX房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抓获,当场查扣5枚伪造的检验检疫局印章及伪造的检验检疫证书2份、各类伪造的未加盖印章的空白检验检疫证书108份。
2010年5月11日,被告人詹某被抓获后,以继续购买伪造的未加盖印章的空白检验检疫证书为由,协助民警将被告人詹某某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詹某某身上缴获100份伪造的未加盖印章的空白检验检疫证书。同日,被告人詹某在民警的安排下,以继续购买伪造的检验检疫印章为由与卢某某联系,后被告人张某某将制作好的伪造的检验检疫印章送交被告人詹某,被告人詹某协助民警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张某某身上缴获2枚伪造的检验检疫印章。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交代,民警将卢某某和被告人张某某在深圳市罗湖区XX下村X栋XX房制作假印章的窝点捣毁。
2010年5月11日,民警在深圳市XX农村XX华城X栋XX房吕某强处查扣1份被告人詹某所伪造的检验检疫证书。
2010年5月19日,被告人廖某某、黄某在深圳市XX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地址为深圳市罗湖区XX大厦X座XX)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查扣伪造的检验检疫证书17份。其中检验员签名为"刘明""陈华"的8份伪造的检验检疫证书系被告人詹某所伪造。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七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石某新、谢某芳、向某、徐某静、桂某、杨某、吕某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七被告人的身份材料、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报案材料、搜查证及搜查笔录、移交物品文件清单、通话记录;鉴定书、伪造鉴定函;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詹某、詹某某、黄某某、黄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11份,另买卖未加盖印章的空白检验检疫证书108份用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廖某某、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买卖国家机关证件17份,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国家机关印章2枚,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廖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认定被告人詹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认定被告人詹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认定被告人黄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缴获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5台、刻章机1台、打印机3台、银行卡4张、手提电话8部、小灵通电话1部、U盘1个、伪造的检验检疫局印章7枚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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