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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361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361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宋某某,男。

原审被告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某。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宋某某诉被告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犯故意伤害罪、强迫劳动罪、侮辱罪、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一案,于2010年11月7日作出(2010)深福法立裁字第356号刑事裁定书。原审自诉人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为,刑事自诉案件是指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人自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单位涉及劳动犯罪的刑事责任,而所诉事项不属于刑事自诉的受理范围,其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刑事自诉的立案条件。民事侵权赔偿部分应另遁法律途径解决。原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自诉人宋某某对被告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宣判后,原审自诉人宋某某不服,其上诉称原裁定适用法律不当,请求公正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单位的刑事责任,其所诉事项不属于刑事自诉的受理范围,其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刑事自诉的立案条件。上诉人上诉意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能支持。原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挥

代理审判员 武 文 芳

代理审判员 王 炜



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付丽(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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