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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五终字第2069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深中法民五终字第20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骆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便利店有限公司。

上诉人骆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便利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9)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深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深圳市红××路十一、十三号九层综合楼1栋第九层产权人。深圳市××鹏企业有限公司系深圳市××路十一、十三号九层综合楼1栋第1至8层产权人。2004年11月15日,深圳市××鹏企业有限公司签署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一份,授权深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深圳市××鹏企业有限公司出租位于深圳市××路十一、十三号九层综合楼1栋事宜。委托期限自2004年11月15日至2009年11月30止。(二)深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骆某分别在2002年3月28日、2005年5月9日签订编号为深(罗)006××8、深(罗)10××00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深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涉案综合楼第一至九层整体出租给骆某。2004年11月18日,骆某将涉案综合楼一楼商铺房地产转租给第三人××便利店有限公司使用,因××便利店有限公司办理工商备案登记需要,要求与租赁物的业主直接订立租赁合同,因此,深(罗)10××98号合同的出租方由深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字、盖章,但深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骆某和××便利店有限公司均确认深(罗)10××98号合同的实际出租方为骆某。××便利店有限公司自签订深(罗)10××98号合同起一直向骆某交纳租金。深(罗)10××98号合同约定:深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位于深圳市××区××路1022号(原13号)长××综合楼一楼商铺房地产出租给××便利店有限公司使用,承租人租用租赁房地产的期限自2004年11月13日起至2009年11月12日止。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25,400元,承租方应于每月5日前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出租人交付租赁房地产时,向出租方收取人民币50,000元的租赁保证金。本合同终止后,承租方应于3日内迁离及交回租赁房地产,并保证租赁房地产及附属设施的完好,承租方逾期不搬离或不返还租赁房地产的,出租方有权收回租赁房地产,并就逾期部分向承租方收取双倍租金。出租方拖欠租金达20天以上,出租方不予返还租赁保证金。(三)深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骆某于2005年5月9日签订的编号为深(罗)10××00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于2007年2月13日签订编号为深(罗)11××90号的《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书》,约定:深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位于深圳市××区××路1022号九层综合楼1栋1至9层(除深(罗)10××98号租赁合同中的物业)房地产出租给骆某使用。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124,600元。承租方租赁房地产的期限自2007年6月1日起至2009年3月30日止。合同二十一条规定,本合同终止后,承租方应于七日内迁离及交回租赁房地产案。承租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房地产的,出租方有权收回租赁房地产,并就逾期部分向承租方收取双倍租金。双方同时约定深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骆某收取租赁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如承租方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的,出租方可不予返还保证金。同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补充条款,约定:深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18日签订深(罗)10××98号《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书》,骆某承诺对承租方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深(罗)10××98号、深(罗)11××90号《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书》中约定的,承租方应向深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的租赁保证金共计人民币15万元,由骆某负责按约定的时间(2007年3月20日前)一次性向深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四)深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骆某双方在庭审中确认:包括深(罗)10××98号合同在内,骆某应每月向原告交纳租金共计人民币150,000元。涉案综合楼的租赁保证金共计人民币150,000元。(五)2004年11月15日,骆某签署承诺书一份,承诺书载明,骆某与××便利店有限公司签订长××综合楼一楼的转租合同需要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转租合同上盖章,骆某承诺在转租期间发生的一切责任均由骆某承担。(六)2009年1月19日,深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骆某发出通知一份,明确告知骆某在租期届满后收回物业进行重新规划和改建,要求骆某在结清所有费用后将物业清场后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还深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但骆某以享有涉案物业的优先承租权为由拒绝搬出涉案物业,并占用涉案物业至今。(七)2009年4月7日,深圳市××鹏企业有限公司签署授权委托证明书一份,认可深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深圳市××路1022号长××综合楼第一1至8层房屋以其自身名义行使出租人权利,并授权深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自身名义向骆某依法提起诉讼。2009年4月20日,深圳市××鹏企业有限公司再次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深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表深圳市××鹏企业有限公司就骆某违反合同约定事项提起诉讼,并声明深圳市××鹏企业有限公司不再以深圳市××路1022号长××综合楼第1至8层房屋产权人的身份参与诉讼,也不再以其他方式就此向骆某重复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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