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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五终字第2069号 (4)

综上,骆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23491元,由上诉人骆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许 保 疆

代理审判员 陈 明 亮

代理审判员 吴 思 罕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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