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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69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69号
原公诉机关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安某某,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盐田区看守所。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安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0年11月10日作出(2010)深盐法刑初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安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某某于2010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安某某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某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永 鹰
审 判 员 李 莉
代理审判员 李 生 荣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丘国栋(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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