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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66号 (2)

本院认为,上诉人吕某、原审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吕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永 鹰

审 判 员 李 莉

代理审判员 李 生 荣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丘国栋(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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