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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43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43号
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某某,男。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10年2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史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欧某某,男。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10年2月17日被羁押,同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杜某,女。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10年2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欧某某、叶某某、杜某犯绑架罪一案,于2010年10月28日作出(2010)深宝法刑初字第356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叶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杜某、欧某某、叶某某与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另案处理)密谋骗被害人王某某到出租屋后向其家人勒索钱财。2010年2月16日上午,被告人欧某某、杜某以吃饭为由将被害人王某某骗至宝安区大浪街道新围新村XX房。当天下午15时许,被告人欧某某、叶某某、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该房间内先假装殴打被告人杜某并向杜某家人勒索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杜某假装打电话向家人要钱,被告人叶某某假装外出查账后谎称钱已到帐。随即,被告人叶某某打了被害人王某某一个耳光,威胁被害人王某某致电家人汇款人民币30000元到被告人提供的账号上。被害人王某某被迫打电话给家人称自己已被绑架,要求家人汇款人民币30000元到被告人提供的账号上,后被告人叶某某等人经与被害人家属交涉商定由被害人王某某的舅舅杨宗仁支付人民币5000元后放人,并威胁其家属如不给钱就剁掉被害人王某某的手指。2010年2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叶某某、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外出取赎款,被告人杜某假称不会报警,要求被告人欧某某放其离开现场,欧某某表示同意,被害人王某某亦对被告人欧某某好言相劝,被告人欧某某便让被害人王某某离开。2010年2月17日被告人欧某某被抓获,同年2月18日被告人叶某某、杜某被抓获归案。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欧某某、叶某某、杜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物证、书证:抓获经过、通话记录、情况说明、三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租房合同;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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