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0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0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一刑诉[2010]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黄某某、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0年9月7日晚,被告人刘某某与向某某、朱某某、魏某、张某(均另案处理)到深圳市龙岗区XX吧喝酒时,刘某某误认为在喝酒的何某某是以前殴打过他的李某某,遂在酒吧外与上述四人密谋报复,并由向某某打电话纠集向某林、张某某前来XX吧帮助打架。当向某林、张某某到达后,该七人即冲入酒吧持水果刀、啤酒瓶、椅子等工具殴打何某某及与何某某一起喝酒的周某某,周某某被打倒在地后,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随即逃离现场。被害人周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周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入右颈部致右总静脉断裂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刘某某于2010年5月12日被抓获。

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1.书证、物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提取笔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仲、余某某、唐某某、何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结论:尸检报告等;5.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辩称,他当时没有拿刀,他只是拿了啤酒瓶砸了何某某一下,没有打周某某。

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且当庭自愿认罪并确有悔罪表现,其主观恶性与一般的故意伤害案件的要小,其没有前科,一贯表现良好,人身危险性小,可以依法酌情对刘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2、造成周某某死亡的伤害结果已超出被告人刘某某的意料之外,刘某某在本案中相对于向某某、朱某某等人所起的作用较小,向某林、张某某等人不是其纠集过来参与打架的,故其所承担的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责任应区别于向某某、朱某某等罪犯,对其应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0年9月7日晚,被告人刘某某与同案犯向某某(已判决)、朱某某(已判决)、魏某、张某(均另案处理)到深圳市龙岗区XX吧喝酒时,刘某某误认为在喝酒的何某某是以前殴打过他的李某某,遂在酒吧外与向某某、朱某某、魏某、张某密谋报复,并由向某某打电话纠集向某林、张某某前来XX吧帮助打架。当向某林、张某某到达后,该七人即冲入XX吧持水果刀、啤酒瓶、椅子等工具殴打何某某及与何某某一起的周某某,其中向某某、朱某某刺水果刀刺中周某某身体多处,魏某、张某各用椅子、啤酒瓶砸打周某某的头部,被告人刘某某用啤酒瓶砸打何某某的头部,向某林、张某某则用拳头打,周某某被打倒在地后,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随即逃离现场。被害人周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周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入右颈部致右总静脉断裂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刘某某于2010年5月12日被杭州市铁路公安处抓获。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物证、书证

1、《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本案的立案经过。

2、《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XX酒吧调取了记录本案案发过程的录像带一盘。

3、《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身份情况;

4、《提取笔录》,证实2000年9月8日四时许,公安机关在龙岗区XX酒吧内提取疑似作案工具的蓝色胶椅一把。

5、本院作出的(2001)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82号刑事裁定书,证实该案同案犯的判决情况;

6、《情况说明》,证实由于案件发生在十年前,现无法找到当时大鹏派出所的接警人员查证,也无法调取当时通话记录,因此无法核实刘某某有无拨打报警电话。

二、证人证言

1、何某仲的证言,证实2000年9月7日晚12时左右,他在鹏城村的榕树坑吃麻辣烫时接到魏某打来的电话,问他在哪里,魏某还说其和刘某某、张某在酒吧里看到以前打过刘某某的那个"阿兴"也在,问他怎么办,他告诉魏某先别慌,他去给徐某某打电话;挂了电话,魏某就骑着蓝色摩托来找他,他就骑着摩托车去找徐某某了,到了徐某某在鹏城村马徐围的家,他就跟徐某某说了这件事情,并让徐某某给派出所打电话,之后他就离开了徐某某的家回去继续吃麻辣烫了。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