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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61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61号
原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波,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某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2010)深龙法刑初字第314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何某波不服,以事实不清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刑初字第3143号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利鹏
审 判 员 赖小娜
代理审判员 孙 霄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邹 鹏(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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