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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刑一初字第4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深中法刑一初字第4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某魁,男。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一刑诉[2009]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魁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宏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魁及其辩护人陈军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6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汤某魁和女友朱某芝在深圳市××区××街道××村第××工业区××华庭A2栋3D房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在打斗过程中,汤某魁先用手掐朱某芝的颈部,后又从卫生间拿来两条毛巾,从后勒住朱某芝的颈部,之后见朱某芝还有呼吸,便又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朝朱某芝的颈部切了下去,并紧按菜刀不放,直至朱死亡,随后汤某魁离开现场。当日凌晨四时许,被告人汤某魁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死者朱某芝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砍切颈部致右侧椎动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汤某魁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汤某魁当庭表示认罪,但称案发时是因与其女友发生矛盾争吵,才杀了其女友。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及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3、本案系恋爱婚姻矛盾引发,被告人又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汤某魁与其女友被害人朱某芝同住在深圳市××区××街道××村第××工业区××华庭A2栋3D房。2010年6月4日凌晨2时许,汤某魁与朱某芝两人在该房卧室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在客厅里相互殴打。期间,汤某魁先用手掐朱某芝的颈部,后又从卫生间拿来两条毛巾,从后勒住朱某芝的颈部,之后见朱某芝还有呼吸,便又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朝朱某芝的颈部切了下去,并紧按菜刀不放,直至朱某芝死亡,后汤某魁逃离现场。当日凌晨四时许,汤某魁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死者朱某芝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砍切颈部致右侧椎动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另查明,2010年7月8日,在深圳市××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被告人汤某魁家属向被害人朱某芝家属赔偿人民币12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汤某魁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 深圳市公安局万丰派出所的抓获经过,证实案发后汤某魁打电话报警自首,并由深圳市公安局万丰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其抓获。

2、被告人和被害人身份证明材料,证实了被告人汤某魁及被害人朱某芝的基本身份情况。

3、深圳市公安局万丰派出所的情况说明及光盘三张,证实万丰派出所对被告人进行了四次讯问,并全程录像,光盘内容为讯问情况。

4、调解协议及补充协议及收据收条,证实汤某魁的家属代替汤某魁与被害人家属进行协商,处理被害人的赔偿事宜,在南头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下,被告人家属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汤某魁表示谅解。

5、证人尹某观证言,其是被告人的舅舅,证实2010年6月4日凌晨3时许,其接到其妹夫的电话,他一边哭一边对其说汤某魁可能出事了,把他女朋友给打伤了,而且伤的很厉害,让其马上到宝安区沙井街道长丰华庭这边来看看汤某魁到底出了什么事情,其感觉有些不对,之后就马上打汤某魁的电话,打了好久才打通,其就问汤某魁出了什么事,汤某魁说他把女朋友给打伤了,并且伤的很严重。然后其问他在什么地方,他说他在市民广场。汤某魁当时的情绪特别不好,其就劝他不管发生什么事都要自首,他也同意自首。挂掉电话后其就和其老婆还有一个外甥马上到了宝安区汤某魁的所在位置。当时见到已经有好多警察到场。

6、证人仇某敬栋证言,其是被告人的表哥,证实2010年6月4日凌晨3时许,当时其在自己家里突然接到其舅舅尹某观打来的电话,他在电话里说其表弟汤某魁和他女朋友吵架后,汤某魁把他女朋友给打伤了,而且伤的很重,叫其过去看看情况怎么样。其接完舅舅的电话后就给汤某魁打了电话,问他女朋友现在怎么样了,他说伤的很重可能救不了了。又问他在哪里,他说在派出所,他已经自首了。之后其就挂掉电话来到了派出所。并证实汤某魁和他女朋友住的房子是其借给他们住的。

7、证人朱利某证言,其系被害人的姐姐,证实2010年6月4日早晨6点多,接到派出所民警告知其妹妹被杀死的消息。其妹妹朱某芝平时和他的男朋友汤某魁生活在一起,汤某魁也是她们老乡,朱某芝和汤某魁两人今年订了亲,两人脾气都很倔,曾吵过几次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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