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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刑一初字第4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深中法刑一初字第4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某魁,男。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一刑诉[2009]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魁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宏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魁及其辩护人陈军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6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汤某魁和女友朱某芝在深圳市××区××街道××村第××工业区××华庭A2栋3D房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在打斗过程中,汤某魁先用手掐朱某芝的颈部,后又从卫生间拿来两条毛巾,从后勒住朱某芝的颈部,之后见朱某芝还有呼吸,便又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朝朱某芝的颈部切了下去,并紧按菜刀不放,直至朱死亡,随后汤某魁离开现场。当日凌晨四时许,被告人汤某魁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死者朱某芝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砍切颈部致右侧椎动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汤某魁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汤某魁当庭表示认罪,但称案发时是因与其女友发生矛盾争吵,才杀了其女友。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及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3、本案系恋爱婚姻矛盾引发,被告人又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汤某魁与其女友被害人朱某芝同住在深圳市××区××街道××村第××工业区××华庭A2栋3D房。2010年6月4日凌晨2时许,汤某魁与朱某芝两人在该房卧室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在客厅里相互殴打。期间,汤某魁先用手掐朱某芝的颈部,后又从卫生间拿来两条毛巾,从后勒住朱某芝的颈部,之后见朱某芝还有呼吸,便又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朝朱某芝的颈部切了下去,并紧按菜刀不放,直至朱某芝死亡,后汤某魁逃离现场。当日凌晨四时许,汤某魁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死者朱某芝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砍切颈部致右侧椎动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另查明,2010年7月8日,在深圳市××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被告人汤某魁家属向被害人朱某芝家属赔偿人民币12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汤某魁表示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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