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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390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390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绰号"阿正"),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7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0年11月12日作出(2010)深福法刑初字第139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查阅上诉人上诉理由,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7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某接到周甲、林某某欲购买2700元人民币价格"冰毒"的电话后,双方在电话中约定在本市福田区上梅林××路××酒店××房进行交易。同日2时40分许,被告人周某乘车来到约定地点,将随身携带的五小包用塑料胶带包装的毒品"冰毒"(重量共为2.98克,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交给林某某,并收取了包括路费等费用在内的2800元人民币。双方交易完毕后,被告人周某遂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分别于2010年8月9日、17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两名贩卖毒品嫌疑人。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在2000年5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8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某作出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八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的裁定。被告人周某于2008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

原判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林某某、周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涉案毒品、毒资、作案工具及联系短信的照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疑似毒品收条、通话记录清单、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被告人周某在2010年8月9日和17日两次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贩毒人员的立功材料、被告人周某的前科材料及减刑裁定等书证、物证;4、涉案毒品成分鉴定结论书;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罚。被告人周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虽然被告人周某在实施本案贩卖毒品犯罪被抓获时前罪的有期徒刑刑罚已执行完毕,但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罚尚有五个月十二天未执行完毕,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某被抓获后,能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两名贩卖毒品人员,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视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前罪尚余剥夺政治权利五个月十二天未执行完毕,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个月十二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缴获的2.98克毒品依法予以没收、销毁;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某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其有立功情节,请求改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周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虽然上诉人周某在实施本案贩卖毒品犯罪被抓获时前罪的有期徒刑刑罚已执行完毕,但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罚尚有五个月十二天未执行完毕,应依法数罪并罚。对于上诉人周某所提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周某在完成毒品交易后被当场抓获,其贩卖毒品2.98克的事实有其本人的供述、证人林某某、周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涉案毒品、毒资、涉案毒品成分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诉人周某被抓获后,能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两名贩卖毒品人员,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判根据上诉人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决定刑罚适当。上诉人周某所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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