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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287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287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甘某某,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8月21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7月17日被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29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9年7月16日被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3月1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某某,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3月1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 2010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甘某某、薛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0年11月25日作出(2010)深福法刑初字第134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甘某某、薛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查阅上诉人上诉理由,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3月18日凌晨,特情人员陈某某打电话联系被告人甘某某,问其是否有毒品出售。被告人甘某某称有毒品,于是双方约好在深圳市福田区××路××华庭××栋××房见面,后被告人甘某某在约定地点见到陈某某及"阿强"(便衣民警张某某)。在谈好毒品数量后,被告人甘某某便联系被告人薛某某让其送100克"冰毒"。8时左右,被告人薛某某来到××华庭××栋××房,将一包毒品以人民币280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在双方交易完毕后,二被告人准备离开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涉案毒品、毒资及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亦被当场缴获。经鉴定,涉案毒品重100.45克,内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甘某某被抓获后,分别于2010年3月21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毒嫌疑人韩某某、况某某,分别缴获4.02克甲基苯丙胺和2克甲基苯丙胺;于2010年3月22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毒嫌疑人张某某,缴获0.86克甲基苯丙胺以及0.41克甲基苯丙胺、咖啡因;于2010年4月2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毒嫌疑人全某某,缴获0.77克甲基苯丙胺;于2010年4月10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毒嫌疑人卢某某、陈某某,缴获1002.5克氯胺酮;于2010年4月14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毒嫌疑人霍某某,缴获1.43克甲基苯丙胺。被告人薛某某被抓获后于2010年4月1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毒嫌疑人林某某、郭某某和郑某某,缴获2克甲基苯丙胺。

另查明:被告人甘某某于2010年3月18日22时许被送往福田区看守所羁押,2010年3月19日其在福田区看守所内被第二次提审。

原判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二被告人以往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二被告人的身份材料,扣押、移交物品清单,涉案毒品、毒资照片,抓获经过,涉案手机通话记录清单,情况说明,入所体检表,提讯证,被告人甘某某的前科材料,二被告人立功的相关材料、毒品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甘某某、薛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结伙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罚。被告人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甘某某、薛某某在被抓获后,均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均可减轻处罚,其中被告人甘某某不仅六次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毒嫌疑人,且抓获了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贩毒嫌疑人卢某某、陈某某,系重大立功,依法可加大减轻处罚的幅度。被告人甘某某联系被告人薛某某购买毒品,由被告人薛某某获取毒品,二被告人具有共同贩卖毒品的主观意思联络,并实施了共同贩卖毒品的具体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甘某某的介绍、联系作用相对于被告人薛某某获取毒品的作用较小,认定被告人甘某某为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考虑到特情引诱案件处于公安机关的可控范围,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当庭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亦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薛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二、涉案毒品予以没收,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甘某某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本案系特请引诱,在毒品交易过程中钱和毒品其均未经手,其只是帮忙,没有赚钱,其被抓后共六次检举,均积极配合警方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其中卢某某、陈某某可能被判无期,属于重大立功。综上,请求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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