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345号 (2)
关于上诉人李某所提上诉意见,经查,李某明知所在休闲会所存在组织卖淫嫖娼的行为,仍在该处担当部长一职,从事接待嫖客,管理非正当按摩技师等工作,原审法院在综合考虑李某的犯罪情节、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及悔罪表现的基础上已对其给予从轻处罚,上诉人李某要求再予从轻处罚的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欣 美
代理审判员 武 文 芳
代理审判员 王 炜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虹(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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