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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济宁无压锅炉厂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行政判决书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审
行 政 判 决 书


(2007)行提字第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舒学章,男,1930年1月8日生,汉族,山东省济南市汽配厂退休职工,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甸柳庄。

  委托代理人:王悌,男,1938年6月8日生,汉族,山东省济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公司退休高级工程师,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机床一厂宿舍。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雪,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耿博,该委员会审查员。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济宁无压锅炉厂,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吴泰闸路42号。

  法定代表人:汪和忠,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冯永革,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舒学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济宁无压锅炉厂发明专利权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2日作出的(2002)高民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书以及2003年12月17日和2003年12月18日分别针对舒学章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再审申请作出的(2003)高行监字第8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2007年8月9日,本院以(2004)行监字第95-1号行政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蒋志培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永昌、代理审判员郃中林参加评议,王新担任书记员。2007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舒学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高雪、耿博,济宁无压锅炉厂委托代理人冯永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舒学章于1992年2月22日申请了“一种高效节能双层炉排反烧锅炉”发明专利,该发明专利的颁证日为1999年8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0月13日,专利号为92106401。2。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一种立式或卧式双层炉排平面波浪型反烧炉排锅炉,其特征是上层水管反烧炉排是平面波浪型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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