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济宁无压锅炉厂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行政判决书(6)
就本案而言,涉案两个专利分别只有一项权利要求。按照前述的判断方法,应当通过对这两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的比较来判断两个专利是否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确定,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应当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在使用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时,不应当将仅反映在说明书及附图中而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读入到权利要求之中,用于限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不能直接以仅在说明书附图中所反映出的具体结构来限定权利要求中相应技术特征的含义。
本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为:“一种立式或卧式双层炉排平面波浪型反烧炉排锅炉,其特征是上层水管反烧炉排是平面波浪型布置。”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为:“1、一种主要由反烧炉排[2]、正烧炉排[1]和炉体[3]构成的高效节能双层炉排反烧锅炉,本实用新型的特征在于正烧炉排[1]和反烧炉排[2]的各个炉条是间隔的一上、一下分两层构成波浪形排列。”发明专利不论在其权利要求书还是在说明书中,均并未对下层炉排的具体结构作出特别的限定或者说明,只是在说明书中唯一一个附图中显示的下层炉排是平面一字排开的炉条。
根据涉案两个专利的权利要求,结合各自的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看出,两个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均涉及一种由反烧炉排(上层炉排)、正烧炉排(下层炉排)和炉体构成的双层炉排反烧锅炉,二者只是在对上下层炉排结构的限定上有所不同。发明专利要求保护的是上层炉排为平面波浪形排列的双层炉排反烧锅炉;实用新型专利要求保护的是上下层炉排均为波浪形排列的双层炉排反烧锅炉。按照前述权利要求的解释方法,在该发明专利权利要求并未对下层炉排的具体结构作出特别限定的情况下,不能仅依据说明书附图中有关下层炉排的表示来限定其具体结构,该发明专利的下层炉排不排除也可以是平面波浪形排列的炉排。由此可见,本案中发明专利在保护范围上不仅包含了实用新型专利,而且大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相对而言,可以将实用新型专利看作是发明专利的一种具体实施方式,实用新型专利在保护范围上完全落入了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并且小于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按照前述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判断原则和方法,涉案两个专利的保护范围并不相同,二者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需要指出的是,同样的发明创造与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本案中无效请求人和一、二审法院均混淆使用了这两个概念。我国专利法在禁止重复授权问题上使用“同样的发明创造”的概念,在优先权问题上使用了“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的概念。应当说,就发明和实用新型而言,这两个概念在本质上都是指比对对象之间在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上相同。《专利审查指南》对有关概念的界定在不同时期的文字表述上略有不同,实质上均体现了这一基本含义。但是基于不同的立法目的和操作需要,两个概念分别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各自的对比判断方式因比对对象不同而有所不同,不能混同或者替换使用。优先权制度的目的在于为同一申请人的国际或国内专利申请提供便利,将在优先权期限内提出的相同主题的在后申请看作在首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在判断方式上,“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以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首次申请中的全部内容(包括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进行对比。这与新颖性的判断方式基本相同,但与同样的发明创造仅就权利要求书进行比对的方式明显不同。
本案中,济宁无压锅炉厂的无效理由是本案发明专利不符合1992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其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程序中陈述意见时却认为本案所涉两个专利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这属于概念不清。一审法院对此认为,“从独立权利要求书所载明的内容来看,第三人舒学章在后申请的发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只涉及上层炉排的技术特征,而其在先申请并被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涉及上、下两层炉排的技术特征。发明专利技术特征包含在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特征中,故舒学章的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属于相同的发明主题,是同样的发明创造。”一审法院关于“发明专利技术特征包含在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特征中”的表述,本身语义不清,甚至错误,不能因为有共同的技术特征就认定技术特征之间有包含关系,而应当是对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之间有无包含关系作出认定。同时,以两个专利属于相同的发明主题进而认定二者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属于概念混淆。而且,“相同的发明主题”本身不是一个规范用语,应当是指“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二审法院对此认为,“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的发明创造……。”同时又认为,“舒学章在先申请并被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与其在后申请的发明专利符合上述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定义,故原审判决认定舒学章的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是正确的”;“舒学章在后申请的92106401.2号发明专利因与91211222.0号实用新型专利系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该院复查驳回再审申请的有关理由与一审法院相同。可见,二审法院也未对同样的发明创造与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的概念作出严格区分,亦属概念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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