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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云高民三终字第3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1)云高民三终字第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宏,男,汉族,1960年6月25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现住昆明市五华区新闻南路23号1幢1单元101号。

委托代理人张家光,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宏立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六甲乡盘龙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陈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家光,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钊瑞包装厂。

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矣六乡跑马山61538部队18号楼。

投资人向祥英,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高健,男,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河县小元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梁河县遮岛镇弄么村。

法定代表人尹以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晏如莎、张娜,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陈宏、云南宏立工贸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昆明钊瑞包装厂、被上诉人梁河县小元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昆知民初字第158、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宏、云南宏立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宏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家光,上诉人昆明钊瑞包装厂的委托代理人高健、被上诉人梁河县小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晏如莎、张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昆知民初字第158、1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孔 斌

审 判 员 邓 玲

代理审判员 刘维逸

二 O 一一 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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