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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云高民三终字第14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1)云高民三终字第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燕,女,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现住景洪市景德东路消防支队住宿区。

委托代理人付云,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hatai(中文译名哈泰,中文名何世才),男,美国国籍,1963年8月27日出生。住所地(美国):7756 DOIPHINFSH WAY,SACRMENTO。护照号码:205108784。

委托代理人魏涛,云南律政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sou jimmy (中文译名苏吉米,中文名苏俊长),男,美国国籍,1967年12月27日出生。住所地(美国):7736 DOIPHINFSH WAY,SACRMENTO。护照号码:20409325。

委托代理人魏涛,云南律政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志全,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县人,现住景洪市景德东路消防支队住宿区。

上诉人李燕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hatai、被上诉人(原审原告)sou jimmy、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志全债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西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2月11日受理。本院经审查,上诉人李燕未在《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照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原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不自动履行本裁定,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原审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二年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孔 斌

审 判 员 邓 玲

代理审判员 刘维逸

二 O 一一 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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