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云高民三终字第46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1)云高民三终字第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市网络创世纪公众电脑屋。
住所地:昆明市江东华龙人家2幢3单元101号。
负责人杨红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舒至嘉园4号楼1006室。
法定代表人王泽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德利、王昆,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昆明市网络创世纪公众电脑屋(以下简称世纪电脑屋)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尚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昆知民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世纪电脑屋负责人杨红英、被上诉人网尚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德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的本案事实是:2008年7月17日,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中国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出具了一份《授权书》,将电视剧《李小龙传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网尚公司使用,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许可权利包括:独家使用权即专有使用权,被许可方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包含许可方)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但中央电视台有权在其所属网站、付费数字电视、IPTV以及相关新媒体使用。网尚公司还享有在授权范围内以自己名义对非法使用授权节目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网站、网吧)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证据保全、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诉讼、上诉、申请执行等;转授权的权利,对享有独家使用权的剧目,被授权方在授权范围内的转授权、复制权、销售权、发行权。另注明,电视剧《李小龙传奇》的授权起止期限另见日后出具的授权书。
2008年9月28日,中央电视台文艺节目中心出具了一份《授权书》,明确该中心与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共同出品50集电视剧《李小龙传奇》,且将该剧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互联网和局域网及网吧环境下传播的权利)的著作权以及为上述环境下播映使用之必要的复制权、放映权以独家专有形式授予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并且其有权以任何方式转授权给第三方。该中心仍保留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电视媒体独家首次播放权、中央电视台所属网站永久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在上述授权环境下,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独家全权负责该剧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自己或者授权第三方以第三方的名义对该剧之信息网络传播权与网吧就放映权、发行权等侵权行为进行法律追究,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证据保全、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诉讼,上诉、申请强制执行等。授权期限自2007年9月29日起计,截至该剧首播完毕之后50年。
2008年10月7日,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中国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出具《电视节目播映权授权使用合同·电视节目授权书》,授予网尚公司独家使用电视剧《李小龙传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授权期限为二年,即2008年10月12日至2010年10月11日。
2009年10月12日,网尚公司申请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到创世纪电脑屋经营的网吧进行证据保全,保全到上网电脑中“创世纪影院”页面内提供了电视剧《李小龙传奇》的在线播放服务,网址为(http://192.168.0.250:8000/movie4/medias.asp?id=1551)。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网尚公司通过原始著作权人授权行使电视剧《李小龙传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得到法律保护。网尚公司提交的(200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3118号公证书证明,用户通过点击被告网吧内电脑上的“网吧影院”,执行搜索、播放等任务,即可在相应局域网址页面上获得电视剧《李小龙传奇》的在线播放服务。至于创世纪电脑屋辩称,网尚公司到网吧公证取证未征得其同意,取证时亦未表明身份,属无效公证,对公证书内容不予认可。对此,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依法定程序对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依法公证保全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判断公证合法性的标准主要是公证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公证人员在公证过程中未披露职务身份或未征得有关当事人同意并不必然导致公证无效。本案中,为对创世纪电脑屋的侵权事实进行公证取证,公证人员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办理正常上网手续后,在被告网吧电脑上独立操作,对有关侵权事实进行记录保存,依法制作公证书。上述公证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公证程序及公证书格式符合法律要求。创世纪电脑屋仅以公证未征得其同意及公证人员未披露职务身份为由主张该公证无效,未能对该异议提供其他证据,原审法院依法不予采纳。故原审法院认为,创世纪电脑屋对公证过程的质疑不能推翻公证书的效力,对公证书所公证的事实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创世纪电脑屋在其经营的网吧内局域网上提供了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服务,此行为属于《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创世纪电脑屋实施此行为未得到涉案电视剧的有关权利人许可,构成对网尚公司享有的合法权益的侵犯,应当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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