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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云高民三终字第23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1)云高民三终字第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舒至嘉园4号楼1006室。

法定代表人王泽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德利,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朱宸以,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丰宁智慧岛店。

住所地:昆明市丰宁小区78幢二层。

负责人任鸿伟。

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丰宁智慧岛店(以下简称丰宁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昆知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网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宸以、张德利,被上诉人丰宁网吧负责人任鸿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9年7月15日,网尚公司获得权利人三立电视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独家行使涉案电视剧《福气又安康》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自2009年7月15日至2011年7月14日止,同时网尚公司可以单独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转授权第三人对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进行维权。2009年12月29日,网尚公司将涉案电视剧在国家版权局进行登记,国家版权保护中心对网尚公司提交的文件进行了审核并颁发了编号为00022879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案外人上海艺为公司系专门从事网吧影视作品播放系统制作、许可使用的经营主体,“影音新视界”系其专门为网吧开发的影视作品播放系统,云南思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思远公司)代理上海艺为公司在昆明地区推销该播放系统。丰宁网吧2009年与上海艺为公司和云南思远公司签订了《<影音新视界>客户订购协议书》,约定网尚公司有偿使用“影音新视界”播放系统1.0产品,使用期限自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合同约定:“上海艺为公司保证对授权作品享有合法版权或合法的第三方授权,且授权内容合法。对经上海艺为公司严格审查仍然存在的版权瑕疵所引起的版权纠纷,除本系统内部有确定节目授权人的责任承担声明之外,概由上海艺为公司承担责任,使用网吧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上海艺为公司出具书面说明承认,“影音新视界”播放系统系其开发、运营,并且网吧和其他任何第三方均没有权限和接口自行对平台添加任何内容。订购协议书到期后,三方作了续签,丰宁网吧使用“影音新视界”播放系统的期限延长到2011年5月30日。

2009年10月12日,网尚公司申请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到丰宁网吧经营场所对其在局域网内提供电视剧《福气又安康》的在线播放服务进行证据保全。提供涉案影片播放的页面上有“影音新视界”字样及其标志,在首页最下端注明“上海艺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网尚公司认为丰宁网吧侵犯其权利,遂诉至原审法院。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网尚公司通过原始著作权人授权行使电视剧《福气又安康》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得到法律保护。丰宁网吧在其局域网上通过“影音新视界”系统向上网用户提供涉案电视剧的自选播放服务,丰宁网吧虽与影视播放系统提供者之间有内部的侵权责任约定,但不能影响对外侵权行为的认定,故丰宁网吧的行为构成对网尚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益的侵害。但丰宁网吧举证证明其使用了合法影视作品播放系统,涉案作品来源合法,其主观无过错,不应承担网尚公司主张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停止侵权责任,丰宁网吧提交的由案外人上海艺为公司出具的说明以及三方签订的订购协议书都已经证明存储有涉案电视剧的“影音新视界”播放系统系由案外人上海艺为公司制作,其内容亦由上海艺为公司管理、控制,丰宁网吧无权限和能力对该播放系统内的影视作品信息进行添加、删除,对此网尚公司没有提出相反的意见,故原审法院认为由丰宁网吧承担停止侵权、删除涉案电视剧的责任也不具备客观现实基础。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网尚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宣判后,网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丰宁网吧构成侵权但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定性不准确,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支持网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丰宁网吧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丰宁网吧口头答辩认为自己是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的“影音新视界”播放系统,涉案侵权影视作品在“影音新视界”系统中播放,网尚公司应直接找“影音新视界”播放系统的版权人上海艺为公司主张权利。故请求驳回网尚公司的上诉请求。

对原审认定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综合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对原判认定事实的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丰宁网吧是否侵犯了网尚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二、如侵权,丰宁网吧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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