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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云高民三终字第23号(2)

一、关于丰宁网吧是否侵犯了网尚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

网尚公司通过涉案电视剧《福气又安康》的原始著作权人三立电视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获得了该剧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网尚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受保护。丰宁网吧未经网尚公司的许可,在其局域网上通过“影音新视界”影视播放平台向上网用户提供涉案电视剧的自选播放服务,其行为侵犯了网尚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关于丰宁网吧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前所述,丰宁网吧未经网尚公司的许可,在其局域网上通过“影音新视界”影视播放平台向上网用户提供涉案电视剧的自选播放服务,其行为构成对网尚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的法律责任。丰宁网吧虽辩称无权限和能力对“影音新视界”播放系统内的影视作品信息进行添加、删除,但删除涉案电视剧并非是停止播放该剧的唯一手段,更不能据此作为其不承担停止侵权责任的理由,网尚公司要求丰宁网吧停止侵权的诉请应得到支持。对于丰宁网吧应否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院认为网吧通过支付使用费向有经营资质的影视作品提供商协议购买其网站影视平台获取影视作品是网吧行业目前比较普遍的商业模式,该商业模式既有利于权利人的权利保护,又有利于影视作品的有序传播。本案中,丰宁网吧通过合法渠道向具有经营资质的上海艺为公司购买“影音新视界”影视播放平台,表明丰宁网吧为避免侵权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从本案实际情况看,丰宁网吧在获取涉案电视剧时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电视剧侵犯了网尚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其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丰宁网吧的行为侵犯了网尚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但网吧能证明涉案电视剧具有合法来源,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部分改判。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昆知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

二、丰宁网吧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在其局域网内提供《福气又安康》的播放服务。

三、驳回网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由上诉人网尚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任志祥

代理审判员 郑 超

代理审判员 沈 灵

二O一一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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