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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民三终字第90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云高民三终字第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广播电视信息传输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二环西路220号云南软件园A座。

法定代表人李静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志刚,该公司法务专员,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袁明娜,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广播电视信息传输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景谷支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广播电视局办公处。

负责人方大良,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晓东,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6号9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明,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罗春露,云南八谦律师集团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广播电视局。

住所地: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文明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杨新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兰佳嵘,景谷县威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广播电视信息传输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广电公司)、云南广播电视信息传输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景谷支公司(以下简称景谷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紫禁城公司),原审第三人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景谷广电局)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昆知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云南广电公司委托代理人袁明娜、姚志刚;上诉人景谷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姚晓东;被上诉人紫禁城公司委托代理人罗春露;原审第三人景谷广电局委托代理人兰佳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紫禁城公司诉称:其是电影《红色恋人》的权利人,景谷广电局系网站景广在线(网址:www.jgcatv.com)的注册人。2005年1月1日,景谷广电局将该网站移交给景谷支公司经营管理,景谷支公司系云南广电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紫禁城公司在2008年发现景谷支公司未经合法授权,通过其网站提供上述电影的在线播放,侵犯了紫禁城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审被告:一、立即停止电影《红色恋人》的在线播放服务;二、在其网站首页和《中国电视报》上做出道歉公告;三、赔偿紫禁城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四、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紫禁城公司作为出品人和摄制单位,制作了电影《红色恋人》,并于1998年7月14日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颁发了电审故字[98]第5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允许在国内外发行。紫禁城公司发现景谷支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景广在线(网址:www.jgcatv.com)上提供电影《红色恋人》的在线播放服务,于2008年7月4日通过昆明市中衡公证处对该播放行为进行了公证保全。

原审法院另查明,景谷支公司系云南广电公司的分支机构,领有营业执照,景谷广电局系云南广电公司的股东。紫禁城公司针对本案的侵权行为于2009年6月25日以景谷广电局作为被告,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网站已于2005年1月1日移交给景谷支公司经营管理,景谷广电局与紫禁城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关系,不是适格的被告,遂作出(2009)普中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驳回紫禁城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原告是紫禁城公司,被告是云南广电公司、景谷支公司,第三人是景谷广电局;而在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普中民初字第23号案件(以下简称23号案件)中,原告是紫禁城公司,被告仅有景谷广电局。同时23号案件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云南广电公司经批准组建后,景谷广电局已于2005年1月1日将其资产移交给了云南广电公司。故从2005年1月1日移送资产后,涉案网站(www.jgcatv.com)已经由景谷支公司进行经营管理,该网站所涉的侵权行为与景谷广电局无关。因此,本案与23号案件的当事人相比较,虽然原告相同,但被告既非23号案件被告人数的简单增加,两案中的被告之间权利义务又无承继关系,23号案件不应该也并没有解决本案侵权纠纷,故两案不一致,不符合重复起诉的条件,紫禁城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紫禁城公司提交的经过公证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可以证明电影《红色恋人》的出品人及摄制单位均为紫禁城公司,紫禁城公司系该电影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根据(2008)云昆中衡证字第12277号公证书的内容可以认定,景谷支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了电影《红色恋人》的在线播放服务,该播放行为并未经著作权人的授权,构成对紫禁城公司著作权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原审被告称“www.jgcatv.com”的国际英文域名注册的书面过户时间是2009年8月18日,并以此证明之前涉案网站是由第三人景谷广电局经营管理,故原审被告对此之前发生的侵权事实不承担责任。对此,原审法院认为,域名未作书面过户并不能否定涉案网站已实际过户的事实,23号案件生效判决书已认定“域名为www.jgcatv.com的网站系被告(即本案的第三人)注册,但已于2005年1月1日移交云南广播电视信息传输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由云南广播电视信息传输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景谷支公司接管经营”,故原审法院对原审被告的该项抗辩不予支持。原审被告称涉案网站影片来源于迅雷内容联盟,但从(2008)云昆中衡证字第12277号公证书反映的内容看,《红色恋人》在景广在线的景谷影视网上能够显示该部影片的宣传页面和播放页面,原审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观点,故原审法院对原审被告主张涉案影片来源于迅雷内容联盟的主张不予支持。因紫禁城公司未能证明原审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也未能证明其因原审被告的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原审法院根据景谷支公司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以及紫禁城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判令景谷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此外,景谷支公司是云南广电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具备诉讼资格,有一定的财产,可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云南广电公司虽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但鉴于云南广电公司是景谷支公司的上级企业法人,其应对景谷支公司不能偿付本案赔偿金额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外,紫禁城公司未能证实原审被告的行为同时还侵犯其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故对紫禁城公司要求原审被告在媒体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判决:一、景谷支公司立即停止电影《红色恋人》的在线播放服务;二、景谷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紫禁城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元;云南广电公司对该支公司无力履行的上述赔偿金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紫禁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紫禁城公司承担800元,景谷支公司承担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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