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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民三终字第90号(3)

上诉人云南广电公司对证明紫禁城公司享有涉案影片著作权的(2006)长证内经字第6075号公证书及证明景谷支公司提供涉案影片在线播放服务的(2008)云昆中衡证字第12277号公证书均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云南广电公司可以据此规定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云南广播电视信息传输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广播电视信息传输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景谷支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云南广播电视信息传输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广播电视信息传输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景谷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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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孔 斌

审 判 员 邓 玲

代理审判员 刘维逸

二 O 一一 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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