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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民三终字第89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云高民三终字第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理啤酒有限公司。

住所地:大理市下关嘉士伯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王克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馨如,该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澜沧江啤酒企业(集团)普洱啤酒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萌,云南通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大理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理啤酒公司)与被上诉人云南澜沧江啤酒企业(集团)普洱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澜沧江啤酒普洱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一初字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大理啤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馨如、罗正红,被上诉人澜沧江啤酒普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6年10月14日,大理啤酒公司通过受让取得大理啤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获准的商标注册号为1462721号的苍洱商标,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2000年10月21日至2010年10月20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汽水、水(饮料)。澜沧江啤酒普洱公司提交注册人为云南澜沧江啤酒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4437214号商标注册证,注册有限期限为2007年11月07日至2017年11月06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32类,啤酒、麦芽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无酒精果汁、不含酒精的果汁饮料、葡萄汁(未发酵的)、水(饮料)、矿泉水、饮料制剂。澜沧江啤酒普洱公司生产的“澜沧江啤酒”在西双版纳州、普洱市内销售,经过西双版纳州勐泐公证处公证的在景洪市勐养镇销售的四件澜沧江啤酒和镇源古镇购买的14瓶澜沧江啤酒中有使用标有“大理啤酒”、“苍洱牌”字样的啤酒瓶。大理啤酒公司认为澜沧江啤酒普洱公司使用其专用瓶灌装澜沧江啤酒进行销售,侵犯了其企业名称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原审法院:1、判决澜沧江啤酒普洱公司停止侵权行为,主动回收流通到终端的侵权啤酒;2、判决澜沧江啤酒普洱公司通过云南日报、云南省信息报、都市时报、云南电视台向大理啤酒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判决澜沧江啤酒普洱公司赔付大理啤酒公司100万元赔偿金;4、判决澜沧江啤酒普洱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相关维权费用。

原审法院另查明,大理啤酒公司申请的“大理啤酒”注册商标仅通过初审公告,还未通过注册公告。张贴有大理啤酒公司商标的啤酒,存在啤酒瓶上标有“澜沧江啤酒”浮雕字样的现象。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关于澜沧江啤酒普洱公司使用大理啤酒公司的专用啤酒瓶盛装啤酒进行销售是否侵犯了大理啤酒公司的法人名称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首先,根据GB4544-1996《啤酒瓶标准》的规定,啤酒瓶回收期限为两年。也就是说,在该期限内,只要啤酒瓶经检测符合安全标准,是可以回收重复利用的。当前,我国没有实行旧啤酒瓶定向回收制度,啤酒的全国性销售,使啤酒瓶回收回原啤酒企业较难,在此情况下,存在啤酒企业间相互回收旧啤酒瓶现象,几乎所有的消费者也知道旧啤酒瓶是可以回收的,澜沧江啤酒普洱公司回收利用旧啤酒瓶是资源的再利用,同样大理啤酒公司使用澜沧江啤酒普洱公司的旧啤酒瓶盛装自己的啤酒进行销售也是资源再利用。其次,大理啤酒公司的啤酒瓶上的“大理啤酒”、“苍洱牌”字样与其提交的注册商标标识不一样,大理啤酒公司的“大理啤酒”虽初审公告,但还没有最终获得批准,因此,大理啤酒公司专用瓶上的字样不是注册商标标识,澜沧江啤酒普洱公司使用大理啤酒公司的专用瓶灌装自己的啤酒、张贴澜沧江啤酒注册商标标识,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行为,澜沧江啤酒普洱公司在回收的旧酒瓶上张贴标注自己企业名称和澜沧江啤酒商标标识、灌装自己的啤酒进行销售,没用侵犯大理啤酒公司的企业名称权和商标专用权。大理啤酒公司主张澜沧江啤酒普洱公司没有使用“澜沧江啤酒”商标许可权的问题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再次,商标的功能之一是区别商品,查处商标侵权的目的也是避免引起消费者混淆或误认,“混淆”或“误认”应作为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成立的构成因素。啤酒瓶作为啤酒的包装容器,因国家统一标准而形状基本一样,不具有识别性。即使在瓶体上印注商标,也因该商标与瓶体颜色一致,而不能成为消费者区别瓶装啤酒来源的主要依据,消费者判断瓶装啤酒的来源主要是看瓶上的装潢,即面标,生产厂家可以在面标上通过文字、颜色、图形等组合,而形成极具识别性的装潢。本案中,澜沧江啤酒普洱公司销售的啤酒商标与大理啤酒公司销售的啤酒商标明显不同,消费者容易识别,不会引起混淆,也不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购买的澜沧江啤酒是大理啤酒或与大理啤酒有关,因此,大理啤酒公司认为澜沧江啤酒普洱公司侵犯其企业名称权、注册商标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澜沧江啤酒普洱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二、关于澜沧江啤酒普洱公司应否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澜沧江啤酒普洱公司销售澜沧江啤酒中使用大理啤酒公司啤酒瓶的行为没有侵犯大理啤酒公司的企业名称权、注册商标权,因此,澜沧江啤酒普洱公司不需承担赔偿及其他责任。综上,大理啤酒公司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大理啤酒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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