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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民三终字第85号(2)

原审判决宣判后,亚铝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严丽明的全部诉讼请求。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一审法院回避对证据进行评判而直接进行判决。严丽明提交的上千份证据中,有的是复印件,有的是被上诉人自己为诉讼制作的,有的无购货单位,有的是被上诉人用在其他项目中;2、一审判决支持被上诉人人工费、辅材、机工具、玻璃、铝材、财务费5200854.22元是错误的;3、一审认可被上诉人123121.15元建样板房支出是错误的;4、30万元购房优惠款不存在,不应认定;5、被上诉人向鑫森达公司支付的铝材等款是324万元,而不是一审认定的3657705.09元;6、被上诉人主张的所谓欠材料款398107.50元不应支持;7、铝材款720271.50元属重复计算,不应支持;8、关于12000元的保修人工费问题,由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关系已于2006年2月12日解除,2006年12月的维修工程人工费就不应被支持。

被上诉人严丽明答辩称:被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是客观真实的,只是因为被上诉人向来认为丽江国大花马街项目铝合金门窗工程是被上诉人挂靠在上诉人的名下,而由被上诉人独立完成,所以被上诉人所留有的证据仅仅只是为了该工程最终自己在核算时盈余了多少而备用,绝非是为了要向上诉人以委托关系主张权利而刻意制作。合同标的达1100多万的工程,上诉人未注入分文的资金,也没有派过一名管理者或经营者,全部是被上诉人一个人完成的。工程投入1000多万是真实存在的,否则该工程就不可能顺利完工。由于上诉人背着被上诉人与丽江国大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结算,致使11206836元的工程价款仅结算了7681876元,给被上诉人造成了4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提出了2点异议:1、关于《授权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应以授权委托书为准,不是一审认定的“一切文件和处理有关的事务”;2、4596588.29元的铝材款是扣除了25.77吨以后的价格。被上诉人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提出了2点异议:1、4596588.29元的铝材款不是扣除了25.77吨以后的价格,如果扣除了的话是391万元;2、4596588.29元的铝材款是被上诉人向鑫森达公司购买的,不是由亚铝公司向鑫森达公司购买的。双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无异议。对于各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各方当事人有异议的事实,经审查,关于《授权委托书》的范围,2004年10月8日亚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林出具给严丽明的授权委托书载明:“代理人的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承认”;2005年1月25日由李林出具给国大公司的《授权委托书》载明:“现授权委托严丽明为我公司代理人,全权委托就云南丽江国大花马街项目工程中:劳动用工,办理税务,财务管理,资金收支,银行往来等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承认”。因此,原审判决关于授权委托书范围的表述是准确的。关于向鑫森达公司购买的铝材是否是亚铝公司购买的问题,因严丽明是亚铝公司的代理人,因此,严丽明向鑫森达公司购买铝材的行为应视为亚铝公司向鑫森达公司购买。关于4596588.29元的铝材款是否是扣除了25.77吨以后的价格问题,本院将在下文进行详细阐述。

归纳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严丽明作为亚铝公司授权的代理人,在接受委托施工过程中垫付了多少费用?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在该项目的支出为10480324.18万元,而该工程结算价为7681876元,二者相差2798448.18元,如果再算上利润,总的款项相差在400万元以上,原因是被上诉人虚报支出400余万元所致。

被上诉人认为,该工程合同造价是11206836元,之所以只结算了7681876元,是因为上诉人未参加丽江国大花马街项目铝合金门窗工程的管理和经营,也从未支付过丽江国大花马街项目铝合金门窗工程任何资金,用不完整的资料进行结算,致使该工程仅结算7681873元,造成被上诉人应收的工程款损失达400多万元。上诉人支出的10480324.18万元是真实的。

本院认为,严丽明与亚铝公司之间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根据李林出具给严丽明的《授权委托书》,严丽明的代理权限为:劳动用工,办理税务,财务管理,资金收支,银行往来等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后严丽明代表亚铝公司与国大公司签订了《丽江国大花马街项目铝合金门窗工程制作安装合同书》,合同金额总计11206836元。双方均认可该工程除收尾工程外,其他工程均由严丽明组织施工完成,并且双方还认可亚铝公司除向鑫森达公司购买了部分铝材及配料投入工程外,在工程上并没有其他投入。因此,严丽明的投入应为丽江国大花马街项目的总投入减去亚铝公司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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