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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179号(2)

二、生产成本。1、镍铁矿进厂23123.79吨-库存150吨=实际用掉22973.79吨,每吨154.1元,计3540261.04元;2、烧结矿进厂1246.76吨-库存250吨=实际用掉996.76吨,每吨354.1元,计352952.72元;3、萤石进厂792.62吨-库存330吨=实际用掉462.63吨,每吨993.05元,计459414.72元;4、石灰进厂1572吨,每吨213.72元,计335961.92元;5、无烟煤进厂2710.66吨-库存65吨=实际用掉2645.66吨,每吨729.3元,计1929479.84元;6、焦灰进厂190吨,每吨750元,计142500元;7、添加剂进厂73.3吨-库存38.4吨=39.4吨,每吨4000元,计139600元;8、电费:自2009年8月至2010年1月计1486900.97元;9、工资:自2009年8月至2010年1月计1037017.95元;10、点炉费:40万元;11、焦炭:进厂7559.25吨-库存125吨=实际用掉7434.25吨,〖HT3,4〗每吨1285.67〖HT〗元,计9557994.45元;12、其他费用A和B项共计2028546.72元。其中,A项有25笔款项组成,计1907488.52元加吕工工资等71337元,合计1978825.52元,包含:⑴工会经费6905.52元;⑵、矿泉水2800元;⑶、法院诉讼费及律师费14298元;⑷、果树补偿1600元;⑸、工伤药费14627.25元;⑹、铲车租金45284元;⑺、保安费及服装5475元;⑻、招待费136610元;⑼、差旅费25094元;⑽、伙食费63539.35元;⑾、办公桌衣柜床及床上用品12909.8元;⑿、维修费及氧气92632.07元;⒀、另散运杂费45584.4元;⒁、印花税及开票税金3717.54元;⒂、办公费6016.9元;⒃、化验用品药品3678元;⒄、银行手续费1067.5元;⒅、销铁运费业务费651846.7元;⒆、材料皮带及配件425060元;⒇、柴油194125.5元;(21)、环保布袋84888元;(22)、小车费64968.5元;(23)、电话费1715.63元;(24)、爆破服务费3044.56元;(25)、吕工等人工资71337元。B项是12张发票,金额49721.2元,双方确认票据继续加入成本费用。

三、(一)库存材料合计821219.75元。1、镍矿库存150T×154.1元=23115元;2、烧结矿库存250T×354.1元=88525元;3、萤石库存330T×993.05元=327706.5元;4、无烟煤库存65T×729.3元=47404.5元;5、焦炭库存125T×1285.67元=160708.75元;6、添加剂库存38.4T×4000元=153600元;7、除尘布袋库存20160元;(二)8、库存镍铁30吨,价值不定。

四、仍存在分歧事实:1、与曲靖万佳公司的镍铁款尚未结算,具体金额不能确定;2、双方对建盖彩板瓦大棚的建盖费用为395448元无异议,但倪群明等人认为对该费用分摊须按固定资产分摊,分担方式为双方合作期间一年的折旧费用,应计入成本;3、关于使用合作前峨山鑫源公司采购的材料180173.3元,倪群明等人对于所附清单中其工作人员李立银签名无异议,但认为对价值须进一步核实;4、峨山鑫源公司对电费只计算至2010年1月份存有异议,其认为该费用应计算至2010年5月4日止。

原审法院基于以上对账结果认定:为合作需要,应申屠虎根、胡高华、倪群明三人要求,峨山鑫源公司建盖了彩板瓦大棚,建盖费用为395448元。合作期间使用了合作前峨山鑫源公司采购的价值为180173.3元的材料。此外,峨山鑫源公司为合作需要单独购进各类萤石、煤等合计13254370.68元(包含:萤石792.62吨,价值787121.22元;购进石灰1572吨,价值335961.92元;购进无烟煤2710.66吨,价值1976884.34元;购进焦灰190吨,价值142500元;购进添加剂73.3吨,价值293200元;购进焦炭7559.25吨,价值9718703.2元)。峨山鑫源公司为合作需要垫付了点炉费40万元;自2009年8月起算截至2010年5月的电费1566744.6元;自2009年8月起截至2010年1月的工资1037017.95元;各方对账认可的其他费用A和B项共计2028546.72元;另有税费98279.7元。

2009年9月8日峨山鑫源公司与张家港浦项不锈钢有限公司签订《购买合同》。为此,峨山鑫源公司发给张家港浦项不锈钢有限公司镍铁1028吨,其中有一车30吨镍铁未按时到达,实际交货998吨,在扣除损耗2.24吨后,实际销售镍铁995.76吨。未按时到达的30吨镍铁即存放在张家港,该镍铁价值175500元。2009年9月23日、10月30日,峨山鑫源公司开具票面摘要为镍铁款、金额为5018630.4元、761966.51元的两份收据,共计5780596.91元。2009年11月3日峨山鑫源公司、元江鑫镍公司和云锡元江镍业有限公司签订《付款协议》,明确因三方互欠货款,峨山鑫源公司同意用应收云锡元江镍业有限公司的货款135万元转给元江鑫镍公司抵公司的应付款135万元,元江鑫镍公司同意用应收峨山鑫源公司的货款135万元转给云锡元江镍业有限公司抵公司的应付款135万元,云锡元江镍业有限公司同意用应收元江鑫镍公司的货款135万元转给峨山鑫源公司抵公司的应付款135万元。峨山鑫源公司和元江鑫镍公司在该协议上进行了签章,云锡元江镍业有限公司未签章。之后,峨山鑫源公司交由元江鑫镍公司拉走价值为135万元的镍铁300吨,用以冲抵镍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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