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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云高民二终字第23号(3)

三、驳回四川省龙霖矿业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原判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960元,由上诉人李绍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李绍章和保山市万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川省龙霖矿业贸易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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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鲁 军

审 判 员 张 宇

代理审判员 王 超

二 O 一 一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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