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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云高民二终字第21号(2)
综上所述,上诉人屠妙龙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师 清
审 判 员 张 宇
代理审判员 王 超
二 O 一 一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吴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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