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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云高民二终字第19号(2)

原审宣判以后,富临公司、童晓东均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

富临公司上诉请求改判支持其原审全部诉讼请求。主要理由为:1、原审对童晓东占用富临公司的资金总额认定有误。童晓东出具的《收条》和广发行第三支行出具的《声明》可证明童晓东占用350万元的事实,原审仅从银行间往来款认定占用总额为340万元不当;2、童晓东占用款项的利息应从广发行第三支行出具《声明》的时间即2009年8月28日开始计算。在广发行第三支行起诉富临公司即(2010)昆民四初字第41号案中,富临公司已明确要求童晓东归还占用款,本案利息计算标准也应参照(2010)昆民四初字第41号判决所确定的标准计算;3、广发行第三支行应承担过错责任。富临公司在原审中曾申请法院对广发行第三支行原行长王少峰和该笔贷款的业务经办人张章作调查,以全面了解贷款及“过账”的真实过程,以证明广发行第三支行存在工作失误,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童晓东书面答辩认为:1、2009年5月18日至6月17日,富临公司从其基本账户转账310万元至其在富滇银行开立的一般账户,另外有60万元是先转账至在广发行第三支行开立的账户,而后,童晓东从广发行第三支行再转账50万元至在富滇银行的富临公司账户。扣除童晓东支付给富临公司的20万元现金,童晓东共收到富临公司340万元,这正是童晓东出具《收条》所反映的富临公司归还童晓东的款项;2、富临公司主张其已归还童晓东的款项往来证据系虚假的;3、富临公司伪造了童晓东收到富临公司370万元的《收条》。综上,请求驳回富临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广发行第三支行口头答辩认为:富临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广发行第三支行存在过错,请求二审维持原审有关广发行第三支行的判决内容。

童晓东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富临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富临公司负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以及童晓东因诉讼支出的相关费用。主要理由为:1、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如以上答辩意见所述,童晓东仅收到富临公司归还欠款340万元,载明370万元的《收条》系富临公司伪造;2、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①童晓东曾在原审过程中书面申请法院调取富临公司在富滇银行、广发行第三支行间的款项往来情况,但遭到法院拒绝。②2010年12月6日双方质证时,合议庭成员只是开始时参加,而后交由一个根本不是合议庭成员的工作人员主持。

富临公司口头答辩认为:其已经向童晓东归还了欠款,童晓东对此已出具《收条》,富临公司还另外向法庭提交了340万的还款过程情况。这同富临公司起诉童晓东占用350万元也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童晓东对富临公司是否已经向其归还了340万元欠款的事实可以另行起诉。

广发行第三支行对童晓东的上诉未发表意见。

对原审法院确认的本案事实,富临公司均无异议;童晓东则对如下事实有异议:1、富临公司从其基本账户转入富滇银行的只有310万元,而非原审认定的360万元;2、载明童晓东收到370万元的《收条》是伪造的;3、其没有向广发行第三支行出具过任何承诺;广发行第三支行对其同富临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并如约发放500万元贷款以及出具《声明》的事实无异议,对其余事实表示不清楚。对各方当事人均不持异议的原审法院确认的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童晓东持异议的事实部分,本院将在后文中加以评述。

二审中,富临公司没有新证据向法院提交。

童晓东向本院提交了一组证据:中国银行进账单和存、转凭条的复印件。欲证明:案外人柳兰借款70万元给童晓东,并于2009年2月20日从中国银行柳兰个人账户直接转入富临公司在广发行第三支行账户,富临公司原审主张已归还童晓东欠款的事实不真实。

经质证,富临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广发行第三支行未发表质证意见。

为查明前述事实,本院依职权调取了“富临公司在广发行第三支行开设的账户于2009年2月20日收到70万元的进账单”。表明该笔款项系由柳兰从中国银行的个人账户转入。

对本院依职权调取的上述证据,各方当事人经质证认可证据的真实性。富临公司认为同本案无关,童晓东认为该证据可表明富临公司曾归还童晓东欠款是没有依据的,广发行第三支行认为与其无关。对以上证据,本院将在后文中加以评述。

应本院要求,广发行第三支行提交了《声明》中提及的童晓东的书面承诺,载明“贵行向我公司提出归还我公司在贵行的贷款,作为公司股东郑明赞应还款部分到达贵行时,我即时履行还款义务。”

经质证,富临公司认可该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但认为其上还有童晓东应归还350万元的表述。童晓东认为,由于该承诺并非原件,且承诺函的内容和广发行第三支行出具的《声明》内容不一致,故童晓东不认可该《承诺》的真实性。

本院认为,该份证据和广发行第三支行出具的《声明》在内容上能够相互印证,本院对其予以采信。

二审中,为查清款项流转情况,本院依职权还调取了“富临公司在富滇银行开设的账户于2009年5月25日收到50万元的进账单”。表明该笔50万元款项系从开设在广发行第三支行的富临公司账户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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