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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205号(2)

2009年5月23日,公司部分股东向监事会提出申请,要求监事会履行职责,追究可为锋的经济及法律责任。该申请于2009年5月26日递交监事会后,监事会于2009年5月26日、6月3日召开监事会第二十次、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由监事会代表公司、代表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该决议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李美玲、郑平、罗盛萍三人在该份会议记录簿上签字。

2010年5月28日,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玉红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确认2004年原玉溪市百货公司改制时,可为锋向林贤平等三人借款650万元,认购了新成立的玉百大615.8万元的股份,在剩余的34.2万元中,其将28万元借给公司副经理王慧成,6.2万元自己使用。2004年8月2日,玉百大注册成立,可为锋利用其担任玉百大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于2004年8月3日、9月1日、9月2日分三次从玉百大电汇650万元到昆明宏时达电器有限公司,用于归还其向林贤平等三人的借款。2008年1月22日至2008年12月4日,可为锋先后归还了玉百大650万元及利息1660452.63元。可为锋挪用本单位资金34.2万元归个人使用及借贷给他人,累计时间长达三年多,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0年6月21日,玉百大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可为锋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同时免去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职务,选举王慧成担任本届公司董事长,聘任王慧成担任公司总经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另查明,2005年1月至2008年2月期间,可为锋共领取股息1077650元(其中,2004年领取76975元;2005年领取76975元;2007年领取461850元;2008年领取461850元)。

玉百大监事会原审请求:1、依法确认可为峰不能担任玉百大董事及董事长;2、依法确认可为峰2004年8月3日至2008年12月4日抽逃出资期间其股权不产生增值;3、依法收回可为峰自2004年8月3日至2008年10月31日止所分得的股息1077649.78元;4、依法判令可为峰赔偿因其抽逃出资给玉百大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1660452.63元;5、依法判令可为峰赔偿其挪用的342000元公款自2004年8月3日至2008年12月4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54018.43元;6、本案的相关诉讼费用由可为峰承担。原审庭审中,玉百大监事会自愿放弃第五项诉讼请求。

根据以上事实,原审法院认为: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玉百大公司的部分股东认为可为锋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收到股东申请后,召开了两次监事会议,决定代表公司、代表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该决议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决议的通过符合公司章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故监事会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符合法律的规定。虽然玉百大监事会有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但因其主张相对人侵犯的客体是公司利益,故依诉讼能最终享有利益结果的权利主体仍只能是玉百大。

二、关于可为锋能否担任玉百大董事及董事长的问题。因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可为锋已向玉百大提出辞职,且玉百大董事会也已同意其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及董事长,故该项诉讼请求已无处理的意义。

三、关于可为锋的行为是否损害了公司的利益?若损害公司利益,其应承担的责任应如何界定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股东出资是其享有和行使股权的前提,股东瑕疵出资虽不影响其股东资格,但其享有的股东权利的前提是承担股东义务,违反出资义务,则其股权的行使应当受到限制,这亦是民法中权利与义务统一、利益与风险一致原则的具体体现。可为锋在认购玉百大股份后,在公司成立的次日即抽逃出资归还借款及挪用资金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玉百大监事会要求确认可为锋2004年8月3日至2008年12月4日抽逃出资期间其股权不产生增值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股权是否产生增值是由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发展前景等因素所决定的,本案中,玉百大的房产等固定资产等虽经评估为98802202元,但从审计报告来看,公司从成立至2008年底,累计未弥补亏损达2952526.14元,玉百大监事会仅凭评估报告即认为公司资产增值近十倍的主张未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可为锋抽逃出资期间股权是否实际产生了增值,故对玉百大监事会的此项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予支持。

可为锋抽逃出资,导致其认缴出资的资金未参与公司正常经营,故其2004年至2007年取得的股息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收回可为锋自2004年8月3日至2008年10月31日止所分的股息1077649.78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玉百大监事会要求可为峰赔偿其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1660452.63元损失的诉讼请求,其明确该部分损失系可为锋抽逃及挪用650万元期间的利息损失,因可为锋已向玉百大归还了该部分利息损失,故对玉百大监事会要求可为锋赔偿该部分损失的诉讼请求未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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