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198号(2)
原审宣判后,福德厂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江城农场支付拖欠的燃料款365537.65元,支付违约金50万元,归还投资款681000元。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江城农场原加工生产1公斤茶叶需消耗燃料4.657公斤。双方承包合同是加工生产1公斤茶叶消耗燃料3.5公斤,福德厂的利润必须是低于3.5公斤燃料才是利润。原判按照江城农场单方提供的文字材料,认定有1314.42吨燃料是江城农场的与事实不符。2007年福德厂为江城农场加工生产了461.682吨茶叶,消耗燃〖HT3,4〗料的标准为1615.887〖HT〗吨,当时双方口头说好燃料价加运费是450元/吨,1615.887吨×450元=72714915元。所耗〖HT3,4〗燃料有913.85吨是江城农场的,1615.887〖HT〗吨燃料减去913.85吨燃料=702.037吨燃料是福德厂的。2007年江城农场应向福德厂支付燃料款:702.037吨燃料×450元/吨=315916.65元。2008年1-7月江城农场应向福德厂支付燃料款317047.57元,减去已付燃料款和借款共计312629.90元。江城农场应付燃料款为320334.32元。
二、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后,福德厂按合同对加工生产茶叶进行了必要的热风炉、煤气炉、刹青锅等设备的投入,完全履行了合同双方约定的义务。但是,江城农场未按双方订立的合同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如未如实告知其原加工生产茶叶每公斤所用燃料的基数;燃料的产地、品质,未按合同购进;不按合同结算;使用的人员和燃料违反合同并违规操作,导致福德厂投入的设备有的报废,造成福德厂重复投资;擅自拆除损坏了福德厂承包的热能设备,单方解除承包合同。江城农场的行为违反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其严重的违约行为,造成了福德厂重大的经济损失。
三、对福德厂用于承包加工生产茶叶的热能设备进行质量鉴定,福德厂表示不合情理不合法。首先,福德厂没有销售热能设备给江城农场,这套热能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是福德厂的。其次,如果说这套热能设备是卖给了江城农场,按照我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规定,已使用了1年半之久的又被江城农场拆除损坏堆放在露天下1年多的热能设备早已过了鉴定期。一审鉴定结论违法。
江城农场答辩认为原判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二审中,除福德厂对2007年实际消耗的燃料数提出异议外,双方当事人对原判确认的本案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双方无异议的事实予以确认。归纳双方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江城农场应付燃料款为多少;2、江城农场是否应支付违约金50万元;3、江城农场应否归还681000元投资款。
结合双方当事人一、二审中提交的证据,本院对各方争议焦点分别评判如下:
一、关于江城农场应付燃料款为多少的问题。
福德厂二审中提交一份《公路货运专用发票》,欲证明其主张的燃料吨数,江城农场质证认为该发票是2008年1月出具的,不能证明双方争议的2007年燃料数额。
本院认为:福德厂该份证据属2008年的发票,不能证明2007年的争议数额,本院不予采信。双方争议的是2007年由江城农场供应的燃料数和单价究竟是多少的问题。现双方认可2007年福德厂为江城农场加工生产了461.682吨茶叶,按照协议1:3.5的比例,应消耗燃料1615.887吨。结合一审中双方提交的证据分析,福德厂认为燃料单价为450元但并未举出相应的书面证据,根据双方协议约定“所需燃料实际价格由江城农场商谈确定,福德厂认可并负责燃料验收”,协议中并未约定燃料价格必须经过福德厂同意才能购买,并且实际情况是燃料一直在使用,福德厂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拒绝燃料入炉,因此,燃料价格应当以江城农场商谈的422.15元为准。至于燃料数量,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如何确定,只约定了当月结算并支付燃料款,福德厂为证明其主张所依据的证据是江城农场出具的两份《证明》共计913.85吨,但证明的时间段为2001年1月到9月的燃料数;江城农场的证据也是一份出具于2007年12月31日的《证明》,数量为1314.42吨,结合一审中提交的褐煤调拨单,可印证用于四车间的燃料已经超过913.85吨,因此,在双方当事人均无充分证据证明2007年的燃料数量、所依据的均是江城农场出具的《证明》、且褐煤调拨单可以印证2007年耗用燃料数量超过福德厂主张数量的情况下,原判采信江城农场的证明,以1314.42吨进行认定并无不妥。即2007年福德厂节约燃料数量为301.467吨,应得燃料款为127264.29元。对于2008年1至7月的燃料款,因福德厂对江城农场主张的2008年燃料款为317047.57元的事实予以认可,应当予以确认。江城农场应支付福德厂燃料款共计444311.86元,已支付燃料款和借款共计312629.90元,尚欠131681.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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