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198号(3)
二、关于江城农场是否应支付违约金50万元的问题。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福德厂负责江城农场第四茶叶加工车间所需的一切热能设备的投资,包括热能设备的安装、操作、日常管理维修及负责燃料的验收;司炉人员由福德厂负责管理;并且约定“如单方违约赔偿50万元”。因此,本案适用50万元违约金的前提需是江城农场属于单方违约。根据协议约定,对热能设备的投资安装、操作管理及所需燃料的认可并验收系福德厂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加工干毛茶数量和燃耗数量的比值也系双方自愿协商确定,故福德厂关于江城农场“未如实告知其原加工生产茶叶每公斤所用燃料的基数”不属协议约定的违约情形;福德厂关于“燃料的产地、品质,未按合同购进”的理由,因双方合同并未完全限定从芒东一矿购买燃煤,还有特殊情况除外的情形,不能以此认定江城农场单方违约;因双方早已产生争议和纠纷,未进行结算亦不属江城农场单方违约情形;福德厂关于“使用的人员和燃料违反合同并违规操作,导致福德厂投入的设备报废”等理由,因庭审中已经明确设备的维护和操作均是福德厂负责,该理由不成立;至于福德厂认为江城农场“擅自拆除损坏热能设备,单方解除承包合同”的主张,因双方在经营中产生争议和纠纷,福德厂于2008年8月撤回设备维护人员,江城农场于2009年初才拆除设备,不能以此行为认定江城农场单方违约,因此,福德厂要求江城农场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主张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不相符,本院对福德厂要求江城农场支付50万元违约金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三、关于江城农场应否归还681000元投资款的问题。
本院认为:如前所述,本案并非江城农场单方违约造成本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热风炉及相关设备系福德厂自行生产安装,所有权仍属福德厂。现福德厂以设备在加工生产中毁损报废为由要求江城农场归还681000元设备投资款的诉讼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可以确认江城农场尚欠燃料款为131681.96元。江城农场并未单方违反合同的约定,不应承担50万元的违约金;福德厂承包期间投入的设备所有权属于福德厂,福德厂亦无证据证实因江城农场违约的原因致使设备毁损报废,本院对福德厂的上诉请求均予以驳回;基于本案实际情况,双方均明确同意解除《江城农场第四茶叶加工车间燃料节能承包合同》,本院予以准许。原判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原判执行,鉴定费20000元由国营江城农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719元,由昆明市福德机械设备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国营江城农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昆明市福德机械设备厂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师 清
审 判 员 张 宇
代理审判员 王 超
二 O 一 O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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