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184号(3)

四、关于解昆提出的审阅雄苑公司的年度、季度报表和财务账簿及返还公司管理权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的问题。原审认为,解昆提出的该项诉讼请求是以股东权利受到侵害为由,对于股东权利的保护问题,应该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另行主张,不在本案中进行处理。

五、关于赵青林、富盛公司提出的要求解昆补齐前期投入文华学院资金的差额1098.53万元请求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赵青林、富盛公司提出的该项反诉请求,是以解昆不当处分文华学院、雄苑公司的资产造成文华学院资产减少为由,由于该项请求涉及的权利主体为文华学院、雄苑公司,赵青林、富盛公司均不能代替文华学院、雄苑公司主张权利,故赵青林、富盛公司提出的该项反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原审不予支持。

据此,原审判决如下:一、由富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解昆投资补偿款800万元;二、由富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解昆违约金500万元;三、驳回解昆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赵青林、富盛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03947.2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8855.90元,合计162803.10元,由富盛公司负担。

原审宣判以后,赵青林、富盛公司不服,共同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驳回解昆全部诉讼请求;3、支持赵青林、富盛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4、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解昆负担。其主要的上诉理由为:1、富盛公司不是本案适格当事人,《合作协议》双方当事人为赵青林和解昆。2、本案中,自2006年起,雄苑公司股东双方每年可分配的利润已经超过了200万元,根据《合作协议》,不应再向解昆每年支付200万元。3、富盛公司、赵青林原审反诉依据的是《合作协议》,故其原审反诉原告主体适格。4、解昆违约,赵青林、富盛公司的反诉请求应得到支持。①《合作协议》签订时,解昆未持有雄苑公司的股份,无权转让相应股份;②解昆称雄苑公司的资产拥有1.13亿元,其中包含了雄苑公司所建文华学院教工宿舍140套房产,但解昆私自将其中的99套予以处置,致使公司资产减少了400万元;③解昆在处置该99套房产时未缴纳相应的税款,导致公司被处罚、补缴税款420万元;④解昆未将资产评估报告中所包含的9辆汽车移交,导致公司损失了100万元;⑤解昆曾以借款的方式从雄苑公司挪用270万元,至今未还;⑥一期工程债务远超解昆承诺的7300万元;⑦二期工程债务也远超解昆承诺的1600万元,且解昆拒绝承担超出部分;⑧解昆未按《合作协议》约定提供雄苑公司、文华学院的资产清单、负债明细表等,致使富盛公司、赵青林至今无法弄清雄苑公司的债务情况;⑨富盛公司、赵青林严格履行《合作协议》第七条第1、3、4款特别约定的义务,第5款义务则是由于解昆的严重违约和不配合而搁浅。

赵青林另外主张:1、《合作协议》无效。因为解昆并不是雄苑公司的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无权处理雄苑公司和文华公司的资产;2、《合作协议》的签约主体仅为赵青林。

解昆口头答辩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请求二审维持原审判决。主要理由为:1、富盛公司应为本案的适格主体,依据富盛公司给赵青林出具的《委托书》可见,富盛公司为实际股东,赵青林只是名义上的股东。富盛公司一方面称其不是适格原审被告,另一方面又称其为适格的原审反诉原告,显然是矛盾的;2、解昆未违约。①解昆转让的是雄苑公司的股份;②签订《合作协议》时,解昆已持有了雄苑公司的相应股份;③在税务机关通知补缴税款时,雄苑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赵青林,税款应由富盛公司负担;④车辆并不需要移交;⑤富盛公司、赵青林主张解昆挪用270万元发生在2005年之前,同富盛公司、赵青林无关;⑥富盛公司、赵青林认为雄苑公司负债超过7300万元并不成立,且富盛公司、赵青林也从未替公司归还过债务;⑦富盛公司、赵青林未履行《合作协议》第七条第2、3、4、5项,构成实质性违约。综上,请求驳回富盛公司、赵青林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解昆对原审法院确认的本案全部事实均无异议;富盛公司认为其并没有受让雄苑公司股权,富盛公司同雄苑公司之间为借款关系;赵青林则对如下事实表示有异议:1、雄苑公司经营目标、经营活动并非围绕着教育合作项目开展;2、《合作协议》不存在融资法律关系;3、不认可富盛公司出具的《委托书》,本案《合作协议》的签约双方为解昆和赵青林;4、《合作协议》中约定的是“违约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实际损失并支付500万元罚金”,而非原审认定的“违约一方应赔偿对方实际损失并支付500万元违约金”;5、解昆并未参与办理雄苑公司工商变更登记,实际上是赵青林会同雄苑公司的其他人办理的;6、赵青林进入雄苑公司后,解昆未再担任公司经理;7、解昆没有按协议移交《合作协议》中约定的资产负债明细表;8、富盛公司没有成为雄苑公司的股东,没有对文华学院进行管理。对各方当事人均不持异议的原审确认的本案事实部分本院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将在后文中加以评述。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