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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184号(5)

至于《合作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赵青林主张《合作协议》无效。本院认为:一、如前文所述,赵青林并非《合作协议》的权利、义务享有者;二、赵青林、富盛公司原审反诉主张系建立在《合作协议》有效的前提下,现主张该协议无效,显存矛盾;三、从富盛公司、赵青林不持异议的雄苑公司变更登记书来看,2005年6月27日签订的《股东会决议》、《出资额转让协议》明确记载,富盛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受让雄苑公司51%的股份来源于文华公司和仵卫,并非源自解昆,文华公司也于同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将公司股份转让给赵青林和解昆。因此,本案《合作协议》成立生效,赵青林主张该协议无效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富盛公司、赵青林是否应向解昆每年支付200万元的问题

如前所述,本案《合作协议》成立有效,对合同当事人即富盛公司、解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赵青林并非《合作协议》的合同当事人,解昆主张赵青林应向其每年支付20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合作协议》第五条第5款,富盛公司于每年8月20日前支付200万给解昆……,时间为本合同订立之年度起至雄苑公司及文华公司产生的利润解昆分配的利润超过200万元为止。本院认为,前述约定对支付给解昆200万元附了一个终止条件,即富盛公司应向解昆每年支付200万元直至雄苑公司和文华学院产生的利润解昆分配的利润超过200万元为止。本案中,赵青林、富盛公司认可并没有向解昆分配过任何利润,协议中所附的终止条件没有达到,按照协议约定,富盛公司应持续履行每年向解昆支付200万元的义务,本院对解昆关于富盛公司向其支付2006年至2009年度前期投资补偿金共计800万元的主张予以支持。

三、关于解昆是否应补齐前期投入文华学院资金差额1098.53万元的问题。

赵青林、富盛公司主张解昆投入文华学院的资金不足,从而对文华学院造成损失,由于该项诉讼请求的利益主体为文华学院,即如果解昆需要补齐投资差额,也应为解昆向文华学院予以支付。由于文华学院并未对此进行主张,亦并非本案的当事人,赵青林、富盛公司提出要求解昆补齐投资差额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谁违约,违约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作协议》签订的基础和前提包含雄苑公司经评定资产为1.13亿元这一条件,《合作协议》第八条第4款约定:“(解昆)在2005年7月10日前协助甲方完成股权的变更登记,并向甲方移交完雄苑公司、文华公司的全部管理权、资产、相关法律文件及合同。”根据以上约定,解昆负有向富盛公司移交雄苑公司、文华公司全部资产的义务,解昆抗辩认为其不需要向富盛公司移交2004年《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载明的9辆汽车,不符合《合作协议》的相关约定。解昆未提交证据对其曾如约向富盛公司移交9辆汽车的事实予以证实,致使富盛公司实际拥有的资产及其增值部分的所有权变相缩水。另外,《合作协议》第八条对乙方(解昆)的特别约定中明确:解昆应向富盛公司提供资料(……资产清单、负债明细表、项目情况),该资料的确认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内容。从本案查明的情况看,解昆未交付资产负债明细表,也同上述约定不符。而原审查明的“富盛公司接手雄苑公司后实际注入文华学院的资金约为2837138.50元”的事实,以及未向解昆每年支付200万元前期投资补偿金等事实,均不符合《合作协议》中有关约定。综上,解昆和富盛公司在履行《合作协议》的过程中,均存在较为明显的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对原审本、反诉过程中,双方均要求对方支付500万元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均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在认定当事人违约事实时存在不当之处,导致实体处理不当。因双方当事人均有违约行为,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对其在本案中均要求对方当事人支付500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予以支持。另外,鉴于二审查明的原审所列富盛公司名称发生变更的事实,本院二审对原审判决主文均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昆民四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

二、由云南富盛锌鑫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解昆投资补偿款800万元;

三、驳回解昆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赵青林、云南富盛锌鑫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反诉诉讼请求; 原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03947.20元,由云南富盛锌鑫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0705.20元,由解昆负担4324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8855.90元,由云南富盛锌鑫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2803.1元,由云南富盛锌鑫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9561.1元,由解昆负担432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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