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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184号(6)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云南富盛锌鑫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云南富盛锌鑫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不自动履行本判决,解昆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两年期限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李建华

审 判 员 张 宇

代理审判员 王 超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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