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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152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1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舒晓燕,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星,云南乐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冰泉,男,白族。

委托代理人周文曙、瞿征,云南明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舒开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勤,云南乐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姚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华,男,白族。

上诉人舒晓燕因与被上诉人李冰泉、原审被告舒开智、姚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迪法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舒晓燕的委托代理人张星,被上诉人李冰泉的委托代理人瞿征,原审被告舒开智的委托代理人张勤,原审被告姚军的委托代理人杨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本案以下法律事实:2007年10月10日,李冰泉与舒晓燕、舒开智三人设立迪庆开发区博凯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凯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舒晓燕出资300万元,占公司60%的股份,李冰泉出资150万元,占公司30%的股份,舒开智出资50万元,占公司10%的股份。同日,博凯公司召开了股东会和董事会,股东会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舒晓燕、李冰泉、舒开智为董事。董事会决议推举舒晓燕为董事长并任命李冰泉为法人代表兼公司经理。2007年10月16日,博凯公司在迪庆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进行了登记。2007年10月22日,香格里拉县金业有限责任公司转账84.7万元、舒晓燕个人银行卡转存15.3万元至博凯公司设立登记验收账户。香格里拉县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舒晓燕。

2008年3月17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将香格里拉县兴林工贸安乐铅锌矿厂(以下简称兴林厂)持有的香格里拉县麻花坪萤石矿地质普查探矿许可证(证号5300000710660,有效期为2007年5月31日至2009年5月30日,勘查面积8.38平方公里)变更至博凯公司名下。兴林厂法定代表人为李冰泉。

2010年4月20日,舒晓燕在李冰泉未在场的情况下召开股东会并做出决议:1、增加新股东李群、姚军;2、舒晓燕将博凯公司20%的股份转让给李群,转让15%给姚军,转让后舒晓燕股份为25%;3、李冰泉转让股份15%给姚军,转让后李冰泉股份为15%;4、姚军持股30%为博凯公司总经理兼公司法定代表人,免去李冰泉公司法定代表人资格。经查明,以上股东会决议有李冰泉签名(按印),但李冰泉的签名(按印)是为舒晓燕所签,同日,舒晓燕又通过博凯公司章程修正案,李冰泉与姚军之间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李冰泉15%的股份转让姚军,协议上“李冰泉”的签名也是由舒晓燕所签。之后,舒晓燕到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公司变更登记,将李冰泉30%的股份变更为15%。李冰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李冰泉同姚军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2、恢复其30%股权的工商登记。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博凯公司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等上的“李冰泉”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但在公司成立后,李冰泉并未明确表示其不是博凯公司的发起人和原始股东,相反,李冰泉将兴林厂持有的香格里拉县麻花坪萤石矿地质普查探矿许可证变更为博凯公司持有,李冰泉可把办理探矿权的支出作为其对博凯公司150万元的出资。原审认为李冰泉以其后续行为对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上签名予以追认。况且博凯公司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都认可李冰泉的股东资格及是该公司的发起人、法定代表人,故从实质上和形式上都可认可李冰泉是博凯公司的发起人、原始股东,持有该公司30%的股份。而对于博凯公司2010年4月20日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章程修正案、法人免职证明、公司变更申请书、公司变更登记表等上“李冰泉”的签字均非李冰泉所签,李冰泉事后也未予追认,应由行为人舒晓燕、舒开智承担责任。综上,原审判决:一、李冰泉与姚军于2010年4月2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二、由舒晓燕、舒开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恢复李冰泉在博凯公司30%的股份并到迪庆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审案件受理费23600元,由舒晓燕、舒开智承担。

原审宣判后,舒晓燕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李冰泉的诉讼请求。其主要理由为:一、香格里拉县麻花坪萤石矿地质普查探矿许可证是舒晓燕个人出资并向国土部门申办的。鉴于探矿权证不能直接办在自然人名下,才委托李冰泉暂时办理在兴林厂名下,博凯公司成立,该探矿权就被申请变更登记至博凯公司名下,而非李冰泉对博凯公司的出资。综上,李冰泉未向博凯公司实际出资,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也未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不享有博凯公司30%的股份。二、因为舒晓燕所有的香格里拉县金业有限责任公司也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一个自然人只能注册成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在设立博凯公司时,才注册为三名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但实质上该公司为舒晓燕一人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舒晓燕同姚军之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应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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